#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
#張志偉裁判官
#20200101灣仔 #審訊[3/5]

非即時,此為D2案情部分

D2:黎(21) 

(1)刑事損壞 (D1,D2 )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分別損壞屬分行的出入口之玻璃門及木圍板

(3)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D2)
於本年1月1日,在香港灣仔軒尼詩道71號至85號的滙豐銀行分行之外,抗拒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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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播員表示抱歉,主問於審訊2日完成,其時另有事,未能抄錄,如有相關資料可 按此 向bot提供)

📌PW3 重召盤問(D2辯)

證人(警長C)補充上次作供見到匯豐外噴字到同該人(D2)有身體接觸中間相隔8至10秒。時序是見到此男子噴字,門外大叫「手足走呀」,身體接觸,身體倒地,並同意是頗短時間發生既連貫性動作。

重問P18 相冊第一張相最左有一黃黑間地方是倒地位置,證人不肯定,印象中是在酒家外。

~庭中再播片(P2-2 )
以下是PW3回答律師見到事情:
00:07 噴漆男子是供詞提及那人
00:09-12 見到一支旗由灣仔向金鐘方向移動,遮住噴漆男子,此時段見不到男子在畫面右面
00:27-49 見到一班相信是便衣警向前衝
00:52警员酒家外作軀散

證人同意男子噴完字,播放畫面見不到任何人即時或者短時間上前截停,但過咗20秒一班便衣向前衝,跟住見到PW3自己在酒家外制服男子鏡頭,但同時説噴完字時自已在鏡頭外左方所以拍不到自己動作,也不同意辯方話D2倒地前沒大叫「手足走呀」同從來沒有嘖漆在D2身上跌出。

📌PW3控方覆問
PW3補充剛才片段細節:根據片段見到噴字後,男子向前行,而證人尾隨隔兩三秒後個鏡頭轉由左向右方專注拍一班人衝出嚟,沒有影到PW3果個位置,所以剛才D2律師指冇即時拘捕噴漆男,是那片段沒法子表達,證人同那班便衣相距有一段距離。
控方又問片段曾經顯示一支旗遮住被告,那片段能否展示當時情況?證人回答片段只能顯示有人門外噴到字。

PW3重召口供完。

法庭與律師同意以65(b)記錄匯豐銀行職員張惠芳(音)口供(證物P38)同警長C,E,F及D3之醫療報告(分別為P25.26,27及D3-1),匯豐職員口供大約是2019年12月31日下班時分行及理財中心沒有塗污或破壞,運作正常,但2020 1月1日返回銀行檢查時發現外圍木板被塗污,理財中心被破壞,櫃員機及CCTV俱受損。

雙方同意PW10不用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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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8 高級督察 林栢喬 作供

時發當天16:41同隊員去到軒尼詩道盧押道交界匯豐銀行,見對面行車線好多人遊行,而自己身前行車線有人群湧過來包圍較早前嚟到之PTU便衣警員,於是命令隊員設防守線,當時間中有雜物如水樽及遮擲過來。

匯豐銀行內便衣同事拘捕了一批人,PW8進入銀行見到五六個人被控制地上,於是指派隊員同便衣交接後自己行返出銀行。數分鐘後便衣警長C出嚟指住行人路同馬路壆位黑色噴漆並說是拘捕人士身上跌出來,但冇講清楚邊位被告。PW8於是檢取噴漆作證物,打算之後俾返處理被捕者警員。再過10分鐘,證人隊員及警長C同數被捕人士出來,證人問警長C噴漆是那個被告,獲告知是位黑衫褲疑犯,即被告D2,負責拘捕警員是PC 58327。證人認出證物P34是現場檢取噴漆,證物在帶被告D2上警車前交PC58327。

📌PW8 D2辯方律師盤問
盤問下證人同意對噴漆證物出現原因主要倚賴警長C行出匯豐銀行時對他講,自己沒有親眼看見從何而來,在馬路檢取噴漆時個罐是靜止狀態。

📌PW8 控方覆問
控方問證人警長C從匯豐銀行出來是在那位置對他說噴漆是被告D2身上跌下,PW8指是在呈堂相薄相片第一張P18(1)之行人路壆位對他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