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昨天之判刑理由

#區域法院第七庭
#練錦鴻法官 #判刑
👥盧,林(20-23) #1008將軍澳
🛑2人已還押28天🛑

控罪: 入屋犯法 #刑事損壞
兩名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8日,作為侵入者非法進入港鐵將軍澳站,意圖非法損壞該建築物及站內任何東西。

求情: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11669
—————————————
A1新律師表示希望把案件再押後4星期,因為A1昨天才申請法援,時間倉卒,希望法庭能理解A1很重視是次判刑,亦希望有律師代表他再作求情。

練錦鴻法官不滿其申請,指出為數不少的法庭職員並不是為A1當義工。

A1新律師希望法庭能給予多次機會A1。控方指本案在初次在練官席前是在11月27日,當時A1有律師代表,但到12日11日進行判刑時,A1卻表示不聘用原有律師,並將改聘新律師為其求情,當時法庭批准其短暫押後的申請,並要求A1從速處理申請法援。

練錦鴻法官向A1新律師詢問為何A1在昨天才申請法援,律師指A1未能就此下指示。練錦鴻法官聽畢後表示不會再批准A1押後的申請,並要求A1新律師向A1解釋背景報告的內容。

休庭後A1新律師指A1已明白且同意背景報告內的內容,亦沒有進一步求情。A2律師及控方均表示沒有進一步陳詞。
—————————————
判刑理由:

量刑考慮:

法庭認為本案與一般的入屋犯法罪有別,本案的重點是有針對的對象,而非個人利益。

法庭指本案兩位被告面對同一控罪,故會以兩人的整體行動及結果作判刑,即使A2的破壞程度較大,但基於共同犯罪原則下,兩人所面對的刑責會是一樣。

法庭認為兩人表示在本案的行為是希望表達對社會制度及政府政策的不滿,但事實是兩人受不負責任的人鼓勵,以為有秩序和克制的象徵式破壞,宣泄自身理念是違法達義。但法庭認為兩人破壞的不只是約200萬元的死物,而是鐵路系統的運作、整個社會的和諧、人與人間的互信以及市民安居樂業的權利。即使兩人將港鐵設施打到「稀巴爛」,他們不滿的社會政策不會在一夜之內消失,人人不會在一夜之內享有自由平等,香港不會立刻變得和平,世界也不會立刻變得大同。

法庭亦認為兩人可能也都不清楚自己想要甚麼,他們指出的願景並非減免刑責的理據,而且兩人的行為與民主、和平和公義的理念背道而馳。

法庭接納兩人是並非因個人因素而犯案,而是受到不負責任、在一段安全距離的人鼓勵和道德支持下犯案。但是法庭認為兩人是心智正常的成年人,即使年輕但有獨立思考的能力,因此當犯法時便要承擔後果和負上刑責,年輕及理想並不是不需要對自己的行為負責的理由。故法庭需要作出相應懲處,並向大眾社會傳達此信息。

法庭指出「暴力就是暴力」,不會有合理化的判刑,兩人在本案中帶有器具,是有備而來的,理應知道做出行為的後果,故本案會以3年3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

求情:

法庭認為A1的情緒問題並非情緒病和精神病,理應知道行為的後果,連同希望阻止A2入站的理由,兩者並非A1犯事的合理理由。法庭亦認為A2的行為與其希望癱瘓地鐵運作以阻止暴力衝突與其行為並不相稱且沒有連繫。

法庭接納兩人是年青沒有案底,他們在本案的行為受不負責的人的言論而作出,但確實是違法,兩人需要接受法律制裁。

法庭引用上訴庭就CACC130/2017案的判詞第59-62段:

「本庭必須強調香港是法治社會,是和平和安寧的社區,絕不容許本案所出現的無故及嚴重的暴力行為,特別是針對執法者的暴力行為。」

「本庭認同原審法官的說法,要對有關罪行判處具阻嚇性的刑罰,對犯案滋事者迎頭棒喝,防止同類事件再次出現,否則社會要付出慘痛代價,有違公眾及執法人員的利益。」

「對一名出身自良好家庭及有良好教育的年輕人處以長期監禁的刑罰,對他個人、其家庭、甚至社會都是悲劇,但法庭必須堅決打擊本案所顯示的罔顧法紀及漠視社會秩序和執法人員安危的犯罪行為。」

「以案件所涉的犯案人數、暴力的性質和程度、案發時段的長短、對公眾造成的滋擾的性質和程度、對社會造成的傷害,包括警民關係及對公眾開支造成的負擔而言,本案毫無疑問是一宗極為嚴重的違法事件。」

法庭認為被告背景、其求情信及其師長求情信在考慮判刑時不佔有較大比重。法庭認為需判處與刑責相符的刑期,並向社會展示此行為並沒有藉口合理化,任何人皆需面對刑責。

本案判刑:

法庭認為二人在本案的行為是嚴重的,但考慮到並沒有涉及人命安危,涉案人數較少,認罪已是最有力的減刑因素,判處兩位被告2年2個月監禁

判刑理由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3005&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