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王證瑜裁判官
#20200205天水圍 #審訊 [1/5]

D1:陳(19)
D3:陳(23)

控罪:參與非法集結 [D1,D3]
被控於2020年2月5日,在天水圍天瑞路往天華邨方向的馬路,參與非法集結。

參考審前覆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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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及D3意向承認阻街,但控方不接納。

辯方表示會係承認阻街嘅基礎上同意大部分案情,大部份證供均以65B書面形式呈交。

📌新增承認事實
控辯雙方其後提交新嘅承認事實,涵蓋左關於現場嘅相片以及某部份嘅供詞。亦都同意左第一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嘅會面記錄係自願以及公平嘅情況下錄取嘅。辯方對於第一被告以及第三被告就係當日被制服嘅被捕人士亦都冇爭議。

📌控方主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
控方大律師主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時,佢指當日穿着制服於天水圍天瑞站輕鐵站當值,見到案發到時有五至六名着深色外套以及口罩嘅人士由花糟搬一啲單車以及垃圾桶出馬路作為路障,佢聲稱當時擔心佢哋會掟啲雜物落路軌,故所以用無線電通知列車控制中心,叫列車唔好過去。

證人聲稱有一個身份不明嘅人指住佢大叫「你唔好咁多事」,佢擔心自己嘅個人安全於是報警。之後好快就有穿着黑色衫嘅便裝警員出現,馬路上亦都出現防暴,有人大叫「走啊有狗」。

📌辯方盤問PW1港鐵助理經理江志成
喺盤問嘅時候,證人話有警察將第一被告撳咗喺路軌上面制服。證人形容,車輛大概係路障前30米左右收慢或者停車。證人亦都確定,除咗「走啊有狗」之外亦都聽唔到有其他特別嘅聲音。

📌控方主問PW2 8807彭兆恒
控方大律師主問PW2 8807彭兆恒時,佢形容案發當時(即2310時)有七至八個着住黑色衫黑色褲戴口罩嘅人喺天瑞商場外,用單車同埋垃圾桶等等嘅雜物阻塞兩條行車線,見到有兩至三架車駛過嘅時候收慢,收慢嘅位置大約係路障前10米左右。佢話天瑞路嘅巴士站大概有七至八個人等緊車,輕鐵站側有五至六個人左右。佢之後亦都確認一啲作為證物嘅相片。

📌辯方盤問PW2 8807彭兆恒
喺盤問嘅時候,辯方大律師留意到證人喺撰寫本案嘅書面記錄(包括口供以及一張草圖)嘅時候已經當值16小時,又喺盤問之下承認唔記得具體邊一個障礙物俾人調左去邊一條線,故此質疑證人嘅證詞係咪可靠。證人亦都承認,當時嘅行車路仍然可以通行,只係收窄左行車線。辯方大律師向證人指出,當時其實只有兩條入邊嘅其中一條行車線地堵塞,而唔係兩條,證人唔同意。至於佢所描述輕鐵站同埋巴士站等車嘅人數,證人承認佢書面供詞入邊冇提到,佢亦都唔確定呢個人數啱唔啱,只係肯定當時有人等緊車。

📌控方主問PW3 109劉頌成
控方大律師主問PW3 109劉頌成時,佢宣稱拘捕被告嘅時候無使用非法嘅武力。亦都確認左一啲被告嘅隨身物品同埋衣物嘅照片。

📌辯方盤問PW3 109劉頌成
喺盤問嘅時候,佢確認口供所寫「係路軌將AP捉住」係連同其他穿着便裝嘅警務人員一齊制服被告。

📌控方主問PW4 17829陳玉軒
控方亦都傳召PW4 17829陳玉軒上庭確認照片。

D1及D3表證成立‼️

雙方完成案情,沒有中段陳詞,第一以及第三被告都不作供,亦冇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28日0930時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聽取雙方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