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黃崇厚法官 #不服定罪上訴
👤王(51) #1110旺角

控罪:在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的行為
上訴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0日,在九龍旺角彌敦道與亞皆老街交界不斷大聲喧嘩及辱罵警察,有理由相信行為會導致現場人士吶喊,擾亂秩序。 #行為不檢

背景:
上訴人於本年5月28日被時任陳慧敏裁判官裁定罪名成立後,上訴人不服定罪提出上訴。本案在本年9月18日第1次開庭聆訊,當時黃崇厚法官要求上訴人及答辯方向法庭遞交誓章及理據,並把案件押後至今天再訊。

陳慧敏裁判官就本案的裁決理由
上訴人第一次上庭概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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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訴人沒有律師代表,親自行事。由於他今天才收到答辯方的陳詞,故法庭要求答辯方先作回應,然後才處理上訴人如何回應的問題。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張卓勤署理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代表。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指出由於上訴方在原審時沒有就警方用強光及槍分別照射及指着上訴人向上訴人作審問,故不相信上訴人的證供,令上訴人認為審訊不公平並非完全是事實。

答辯方明白法庭關注上訴庭就陳慶佳案的判決與本案的關係,當中答辯方認為當時上訴人的律師是否有失職與當時上訴人所給予的指示中2者關係是本次上訴的關注點。

重點1: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沒有失職

答辯方認為原審裁判官只是按有限的證據作裁決,故沒有出現不公平審訊。

答辯方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有就「強光」的部分向PW1作盤問,即使當時沒有就「強光」帶出案情,但上訴人自身有權利指出額外案情,何況當時上訴人亦有在盤問PW1前有向其律師給予指示,故律師在被告知情下沒有向PW1補問與「強光」相關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確認當時原審裁判官沒有就「強光」議題表達關注。

答辯方續指當時控辯雙方在結案陳詞前曾交換書面陳述,當時控方已向辯方指出他們在盤問警員時沒有提及「強光」此議題,但最後控辯雙方也沒有就此議題作口頭補充,而當時上訴人理應知情。

重點2:審訊沒有出現不公平

答辯方指出上訴方在原審時的重點是挑戰PW1的證供及定罪元素是否能套用在本案中。如果沒有「強光」及「舉槍」等枝節,本案重點便會集中在上訴人的行為上。

答辯方指出上訴人因被強光照射而一時惱怒故做出本案行為只是「意圖」。而原審裁判官並非以「意圖」作為定罪基礎,是以上訴人的行為會鼓動其他人的情緒作為定罪基礎,因此「強光」和「舉槍」與此基礎無關。

答辯方指出當時上訴人作供初時表示他只向地下自言自語,後來卻改口指是還口。但無可否認是上訴人是向警方防線説出「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

答辯方指出原審裁判官的責任是確保定罪公正性,上訴人對律師的指示與原審裁判官的裁斷沒有關係,而且當時控辯雙方都知道彼此立場,故上訴人律師及原審裁判官沒有出現失職,錯判及接收錯誤資訊的問題。

黃崇厚法官確認官當時上訴人律師有就「強光」和「舉槍」的議題發問,以及當時上訴人作供時有交代「強光」,當時警方對上訴人的反應和上訴人是何時說「屌你老母死差佬,我頭先無喇喇食咗兩個催淚彈」,而當時控方亦沒有就此作盤問。

答辯方律師指「強光」和「舉槍」的部分是在上訴人作供才首次出現,而當時辯方盤問PW1沒有此道出這2部份的內容,因此上訴人有機會被視為作口供,才會令原審裁判官認為上訴人並非誠實證人。

至於人數及警方防線的距離,答辯方認為馬道立終審法院首席法官曾指法庭不期望辯方除爭議點外,能指出及回應所有與案細節。

答辯方認為當時代表上訴人的律師是具深厚資歷及經驗,若果需指控其失職需要以嚴格標準處理。

黃崇厚法官確認當時原審裁判官有想過本案與「強光」及「舉槍」的關係,但從未提出過這一點。

答辯方同意但同時指出但事實上當時律師亦可能出現因此而出現疏忽,沒有向上訴人指出「強光」及「舉槍」的部分在本案的重要性令上訴人沒有在庭上正面回應。但事實上上訴人是有充分機會回應,而且在上訴人有相關法律團隊下而非自辯下,原審裁判官未必有提出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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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考慮答辯方陳詞後,認為原審裁判官的裁決有令人有不安之處,裁定上訴人上訴得直,定罪撤銷。

答辯方在考慮原審判刑後,決定不會申請把案件發還重審。

判決書:
https://legalref.judiciary.hk/lrs/common/ju/ju_frame.jsp?DIS=132771&currpag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