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一庭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 #審前覆核
👥*,周(15-16) #20200121元朗

控罪1:刑事毀壞
兩位被告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37-51號匯豐銀行使用噴漆破壞當中的櫃員機。

控罪2: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2020年1月21日,在元朗又新街賽馬會廣場無牌管有1部無線對講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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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

D1承認就控罪1,D2否認控罪1但承認控罪2。兩人已同意已承認的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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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1方面:

📌何時判刑:

控方邀請法庭在審訊後進行D1判刑,但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不希望拖太長時間,D1法律代表指被告距離成年還有一段時間,影響不大。

📌賠償令$18848: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表示本案審訊會在2至3個月後進行,而且可能因不同因素而延誤,若把賠償令連同判刑在D2案件後進行會對D1有欠公允。

但若果不作賠償令,將會交由銀行與被告處理,即會借民事索償渠道處理,屆時D1亦會有額外的訟費,詢問D1法律代表D1是否明白此情況。

D1法律代表指D1已知道並會接受賠償令。

張潔宜署理主任裁判官指會為D1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D1法律代表在庭上呈上求情信的副本予法庭參考,並表示會在當天完成求情。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1判刑定於2021年1月8日09:30在屯門裁判法院3號庭處理。期間D1需在2020公12月18日12:00前向銀行繳交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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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2方面:

控辯雙方已向法庭呈上同意案情。控方會傳召2名警員。沒有警誡供詞和有數分鐘CCTV片段。

辯方指被告有機會作供,亦有機會有1位辯方證人。

法庭把可繼續保釋的D2的審訊定於2021年2月17日09:30屯門裁判法院第7庭進行,語言為中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