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續審
#莫子聰裁判官 #審訊 [2/1]
👤劉(20) #1114將軍澳 #阻差辦公

控罪: 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被控於2019年11月14日在將軍澳唐俊街將軍澳港鐵站A出口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21417張德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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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質疑朋友家在調景嶺,當時將軍澳有示威,仍然步行去將軍澳地鐵出口不合理。被告作供聲稱當時馬路上有20多人,盤問又話有30至40人阻塞道路,前言不對後語。

從片段見不到警員的拉扯過程,但控方證人警員有提及鏡頭較前是楊,被告較為後,與警員所說(先拘捕楊,後拘捕被告)吻合。被告的傷勢是自己講被警棍打,但沒有醫療證明,法庭需要考慮可信可靠度。

被告作供說自己被索帶鎖住,與警員證供吻合,兩名警員並沒有搞錯被告與楊小姐,因為被告用索帶,楊用手銬鎖住。

🎗辯方結案陳詞重點
控方證人供稱用索帶鎖住被告,而被告作供也說用索帶,但並不代表沒有混淆兩人。辯方質疑警員拘捕時一度搞錯,之後回想才搞清楚楊與被告。而被告被上索帶已經是較後階段,釋除不了疑慮。比較控方PW1張德俊及PW2楊晉熙的證供可以見到疑點,法庭不能在毫無合理疑點的下證明被告阻差辦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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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證人混淆被告與楊小姐
控方案情是PW1及PW2在寶邑路離開警車,PW1 見到一名女子A (牠認為是楊小姐),到唐俊街重見A就繼續追捕,警察警告其「咪郁」,但女子繼續跑,警員以警棍毆打其大腿。此時被告出現,用雙手捉住A右邊上臂,與警員拉扯,直到PW2警員出現從後推倒劉並制服。

被告供稱與楊拖手跑,自己才是最先被拘捕的女子,楊之後才被拘捕。而控方說法是被告劉拉扯女子A楊,但先被制服在地的人無可能拉扯之後被制服的人。

PW1警員張德俊最初見到女子A金髮,身穿藍色上衣黑色褲,盤問下同意藍色和黑色近似,也承認中間有5秒時間A在視線內消失。PW1說與A距離25米,即兩架雙層巴士距離。他之後見到類似身高身形,認為那就是女子A。而被告劉與楊的身形相近,同樣身高約1.6米中等身形。

*因視線斷開5秒,在25米距離外,現場背影相似者多,包括被告。證人證供不可靠。


PW1張德俊追捕女子A的路線
PW1庭上聲稱的追截路線走了捷徑,是在片段中行頭的三個警員之一。與在事發之後6小時所錄的口供中的路線並非相同。盤問時證人聲稱當時長時間當值所以記錯。辯方認為並非合理解釋,一個6小時後記憶怎比一年後上庭的記憶差?

PW2楊晉熙證詞說當時三人先到場,但不記得PW1的到場的次序,佐證了PW1盤問所講「沒有行捷徑」。這很關鍵,除了影響證供可靠性,也影響到PW1是否第一個作出拘捕的警員,如果他不是第一個到達現場的警員,會否他不是第一個執行拘捕的警員呢?

從片段見到行捷徑的3位警員率先執行拘捕。如果PW1不是行捷徑,那拘捕時的說詞就不吻合了。PW1口供不可靠,他可能不是第一名執行拘捕的警員。如果PW1是第一名拘捕警員,那麼他抓的應該是被告而不是楊小姐。

根據蘋果新聞影片,見到跑得較慢深色衫的人跌倒,被告(劉)庭上指跌倒的人是自己。PW1在庭上不同意看到有人跌倒,稱當時自己視線鎖定A並追截。PW1的說法是被告與A (楊小姐) 都背向寶邑路向著商場跌,與實際跌倒方向不符。PW2也沒有交代過方向為何不合常理。


🛑先被捕並被警棍打的是誰?被告有傷勢佐證
阻差案情只有PW1證供,他說看見女子A(他認為是楊),追截後用警棍打A大腿,再遭被告(劉)拉扯。PW1說法是自己制服女子A(楊),然後PW2制服被告(劉)。

PW1說對女子A用過警棍。而PW2指當晚自己沒有用過警棍。被告(劉)說右邊大腿警棍傷勢,照片可見棍狀傷痕黑色中間有淡黃色,據PW1證供,只有他用過警棍,因此有機會搞錯被告(劉)與女子A(楊),傷勢證明到如果PW1為第一個執行拘捕,被他拘捕的似乎是被告(劉)不是女子A(楊)。PW2說拘捕被告時沒有用過警棍,那麼被告傷勢何來?

PW2口供指自己沒有使用警棍,當時奮力衝上去前推跌被告(劉)。證供又指不記得被告(劉)拉住楊手的什麼位置。

傷勢截圖是在11月15日兩點發出來,照片時是被告離開警署後一晚拍攝,但大家知道黑色瘀傷並不是立刻可見的傷勢。 這些傷勢是在承認事實中寫,辯方沒可能預先知道PW1庭上供稱有用警棍、PW2供稱沒有用警棍。

辯方認為PW1拘捕的是被告。因為PW1有用過警棍,我向他指出,他拘捕的是被告。


📌簡單交接,無具體分辨兩女身分
兩名控方證人都同意拘捕被告(劉)和女子A(楊)後才發現兩人是女性,所以交由女警負責,沒有一直看管也沒有留意她們的動作。

PW1沒有參與拘捕後現場調查,甚至不知道被捕者名字身分、他承認沒有向女警交代拘捕過程,甚至不肯定女警有沒有搜身。被問及會否混淆A(楊)與被告(劉),PW1說認得樣子。但PW1見到被告機會只有兩個,(1)在寶邑路見到其側面,(2)所謂拉扯時。但如果拉扯到被制服只有6秒,PW1是否真的看清女子容貌。

PW2說女警到場前,將被告(劉)交給其他警員處理再交女警,沒有留意被告動作。亦不清楚如何處理女子A。PW2說衝上去撲倒時問了被告(劉)的名,如果法庭就PW2是否衝上去拘捕了劉有疑點,那麽有沒有問名字, 警車上有無出示身份證,這部分證供同樣存疑點。

兩名女警同時到場,簡單交接沒有具體分辨被告劉和女子A(楊)身分,沒有個別處理。


📌被告電話在手,難以雙手阻差
被捕後警員看管下無法做出大動作,控方兩名證人都同意兩名女子從袋拿物品不可能。而WhatsApp 對話截圖及對象,澄清了被告被捕後有錄音聯絡男友通知被捕。影片1分55秒看到,女子A (楊)被捕時手上沒有電話,只有被告才有,原因就是她被捕時正在撿電話,電話已經在被告手上。

辯方案情得到錄音支持,大家同意被告男朋友收到信息,當時機器上的時間希望被法庭接納。 控方兩名證人都說被告雙手拉女子上臂(阻差)若然被告被制服後手握電話,被捕前必然也拿著電話,她再用雙手拉扯另一名女子的說法更加不合理,拉扯完被制服後電話仍在手上,更不合理。


🛑受影響程度是否造成阻差辦公
辯方引用終審法庭一案例,妨礙標準不是單單構成不便,法律原則是要考慮基於事實和程度。即使法庭不相信辯方案情完全接受控方說法,根據PW1說整個過程為6秒或,PW2說5秒,PW1受影響程度相當輕微,是否符合法例妨礙程度?

PW2指自己重75公斤,而PW1亦絕對高大過兩名女子,被告是否真的能影響到他?他們追捕黑衣可疑人士,如果被告和楊不是跌倒,他們也會追捕其他黑衣人。本身落車執法就是這個目的,被告有無阻礙到?


📌被告與友人圍觀,警員人多拉人少
被告劉與朋友楊吃完飯散步,八卦去到現場,見到也有市民街坊踩單車,現場不是危險混亂到要即刻離開的地步。被告供說自己一直站在唐俊街行人路,跑時跌倒,電話跌出,身上物件與財物表吻合。她跑兩步用左手執起電話時被警員拘捕,被警棍打大腿。 控方證人說只有兩人拘捕,不同意人多拉人少,只是因制服後有其他警員協助,才造成警員人多的錯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