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昨天裁決理由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裁決
👤王(33) #0915中環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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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頭裁決理由:

針對特別事項:

法庭認為PW1及PW2的證供清晰、合情合理、沒有關鍵錯誤及即使他們在作供時有少許錯誤但解釋合情合理下,裁定他們為誠實可靠的證人,給予他們口供絕對比重。

因此法庭裁定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自願及公平錄取,即過程中被告沒有被打、威嚇、氹、受到壓迫及不公平對待。

針對一般事項:

法庭裁定PW1至3是誠實可靠的證人。

證物鏈中,法庭認為即使PW3在作供時沒有提及接收證物的證物室女警編號及自己曾試用噴漆,但由於法庭已接納PW1至3的口供,因此也不需要傳召與證物鏈相關的證人。再加上PW1至3均能詳細描述證物特徵下,法庭認為證物被調亂的可能性低及PW3的行為不影響證物鏈。

事實裁決:

法庭指被告當時近距離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有戴口罩、背包還有1瓶噴漆下及在警誡下有悔意下,認為被告是有明顯目的作出破壞,故裁定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下證明被告干犯控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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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被告沒有求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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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把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4日15: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10庭作判刑,期間為被告索取背景報告,被告在侯判期間以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