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昨天審訊內容Part 1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審訊 (1/1)
#0915中環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王(3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詳情:被告被控於2019年9月15日,在中環花園道與上亞厘畢道交界行人隧道近燈柱號碼24273,保管2樽噴漆,意圖在無合理辯解的情況下,用以損壞行人隧道的牆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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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0開始審訊

(*)開庭時,控方表示收到被告前代表大律師通知他在12月8日起不再代表被告,被告向黃官表示自己能夠處理今日審訊。

辯方爭議事項:證物鏈、口供及警誡供詞的自願性及公平性、身份(被告稱他法律上不在場...)

被告對拘捕、口供及警誡紀錄的過程表示無印象。

不爭議事項:文件,照片(P1)

控方表示將會有3名控方證人作供,辯方表示沒有辯方證人作供。

本案特別事項:被告的口供及警誡供詞是否自願及公平錄取

以下是本次審訊涉及的證物:
P1:17張照片(即P1(1-17))
P2:當天男子想使用的噴漆
P3:在背包中搜出的噴漆
PP4:羈留人士通知書
PP5:PW1記事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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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警員19403作供(控方發問):

在案發當天2150時,PW1在花園道禮賓府東閘對開看到1男子由花園道向動植物公園方向前行,當中2人相距約10米,街道光線充足,視野良好,在對該男子約1分鐘的觀察中視線沒有受阻,即使他患近視,但有戴眼鏡,能清晰看見事物。

該男子衣着為黑色短袖T恤,藍色長褲,黑白色波鞋,揹着軍綠色迷彩背包。PW1指男子當時「兩頭望」,他判斷不到後者想望甚麼,加上他當時職責是防衛禮賓府,在工作下他認為需要了解該男子想做甚麼,故開始觀察他。

當男子從進入行人隧道後,已戴上黑色口罩及從背包取出1支噴漆(P2),並用右手搖它3次。當時PW1與他相距8-10米,期間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當時亦有1名警員(即PW2)在他身後,不過只知道PW2在他身後,不知道2人相距多遠。

控方呈上P1(1-6),PW1確認它們所示的地點及拍攝角度。

PW1指當時該男子進入隧道後,走到隧道中間後,面向牆壁搖噴漆3下,男子與牆壁相差半隻手臂的距離。

PW1在庭上借P1(3)更仔細確認男子在隧道的位置。並指出他由第一眼看到該男子直到男子拿出噴漆期間所涉及的時間約1分鐘。

黃官要求PW1借P1(1)詳細解釋男子如何從花園道走到行人隧道,PW1能詳細回答。

PW1指看到男子面向牆壁用手搖噴漆3下後,因為他的職責是防衛禮賓府,為防止有人塗鴉牆壁,故當時他向男子呼喝並衝向他以阻止塗鴉行為。當PW1對他問「你係邊個,喺到做咩」時,男子回答「Sorry Sir」,PW1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你做咩say sorry」,男子回答「我有悔意啊sir」,PW1亦不能理解此回答,故問男子「冇啦啦做乜有悔意」,男子回答「係我諗住噴部牆,但係我見到你都冇噴啦」,PW1問男子「點解你要咁做」,男子答「Sorry Sir」,PW1希望對男子問問題以更了解事件,唯男子只不斷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PW1形容該男子神智清醒,對答如流,唯對話混亂,上文不接下理。

在對話時,2人距離不足半米,約1個身位,燈光充足,中間無阻隔,過程中PW1視線沒有離開過男子,維持了最多5分鐘。PW1形容該男子約有1米7,比他高少少,中等偏肥身材,沒有留意有沒有痣或紋身等特別特徵,但有留意他的樣貌。

在完成基本盤問後,PW1按程序要求搜男子身,過程是在隧道內進行。除了男子手上的噴漆外,亦在背包中搜出1瓶噴漆(P3)、2個黑口罩、1疊引有孫中山先生畫像的紙及3瓶膠水。控方呈上P1(7-17),PW1能說出它們與本案的關係。PW1當時搜出這些物品後,問男子「乜嘢嚟,有咩用」,唯男子回答「Sorry sir,我有悔意」,PW1覺得問落去沒有意思,故對男子宣布拘捕他,並把涉案物件交予PW2,過程中用本地話進行警誡及有指出用甚麼罪名拘捕他,唯男子亦只回應「Sorry sir,我有悔意」。在整個過程中,PW1指出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完成上述過程後把涉案物件交予PW2處理及要求其他同事協助觀察現場環境,而他則負責押解男子上警車。

控方呈上P2及P3,PW1能清楚指出其與本案的關係。

到警署後,PW1帶男子與值日官會面,然後到帶男子到會面室錄取警誡口供並看管他,期間有不同隊員為PW1拿文件。在2230至2300時,PW1用記事冊為男子補錄警誡口供,當時現場只有他與男子在場。完成補錄警誡口供後,PW1向男子發出羈留人士通知書,不過記不起時間,該通知書有寫被告的名字,PW1有逐項讀出並解釋通知書的內容及給予時間男子觀看內容。最後PW1有抄寫男子的身份證明文件,唯已記不起當中內容。在整個過程中,男子沒有任何要求,反而PW1有向他問是否需要喝水。

控方呈上PP4,PW1確認其內容。PW1指出當時補錄口供的過程:開始時向男子交代他會做甚麼,然後在過程中作紀錄,然後用本地話覆述紀錄的內容,男子同意且抄寫及簽署聲明,亦沒有要求修改及新增供詞,在整個過程中,也沒有人打、嚇及氹男子的情況出現。

控方呈上PP5,PW1確認其與本案的關聯並指出與本案相關的頁數及那些內容是由他和男仔所寫。PW1指完成錄取警誡口供後拿去影印其和口供覆讀通知書,完成影印口供覆讀通知書後在男子面前讀並交由男子簽收。而PP5後來則交由PW2處理。

PW1指後來警方沒有安排認人程序予他。即使如此他對男子的樣子有印象,並在庭上認出被告。

📌辯方(即被告)盤問:

被告問PW1,他以往有沒有接受過紀律聆訊及受監警會調查,PW1指沒有。

📌黃官向PW1發問:

PW1在庭上指出男子是在被他截停時脫下口罩並把它放在褲袋。

PW1指出記事冊中有部份內容有分別的原因是這些內容分別是案發時和警誡時的對話,故有所分別。

黃官問PW1,男子是如何知悉其修改及增加口供的權利。PW1指出當時他已向男子讀出及解釋口供聲明的內容,男子表示「唔使啦」及「冇嘢改」並簽署聲明。

PW1指出當男子在抄寫聲明時,把「供」字寫漏了一點,他確認此情況也在正本中出現,當時他看到此情況,但為免令人誤會他迫男子抄寫聲明,加上沒有影響理解下,故沒有在當時向男子指出問題並要求他修改「供」字。

1318休庭 黃官表示本案於1430續審。

(*)此內容已隱去與本案無關及被黃官否決的問題和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