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回今天裁決及判刑詳情]

#東區裁判法院第四庭
#黃雅茵裁判官
#1128中環 #裁決 #判刑
#攻擊性武器 #雷射筆

張(27)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於 2019 年 11 月 28 日,在中環遮打道5號文華東方酒店外管有攻擊性武器、即一支雷射筆,意圖用將其作非法用途。

背景:去年 11 月 28 日,有團體於中環舉行感謝感恩節集會,警方於集會結束後截查市民,當中被告被搜出雷射筆及懷疑毒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及藏毒兩罪,其後經化驗證實涉案物品並非毒品獲撤銷藏毒控罪。

依賴1段長13分鐘的警誡招認錄影會面片段(不爭議自願性及準確性-審訊時沒有在庭上播放)及片段文字騰本作証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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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罪名成立
裁判官重覆案情並詳細讀出錄影會面招認內容,主要是被告提及因被警方電筒照射令眼部痛楚及難受,於是用電筒光還擊,但忘記多功能電筒可射出綠色雷射光,其後反思知道不對,深深後悔。錄影會面中被告還透露電筒是去年九月購買,其後只試用過雷射功能一次,但知道預設可順序每按一下是輪流發出正常白光、熄燈、白閃光、熄燈、綠色雷射、熄燈及紅色雷射光束同熄燈。

📌證據分析:
辯方爭議被告沒有如控方證人所說前後兩次用雷射光射向警察合共約40秒。本控罪有三項控罪元素:
1. 管有雷射筆
2. 雷射筆有攻擊性
3. 意圖使用雷射筆作非法用途

辯方不爭議元素(1)及(2),因此法庭主要考慮控方就元素(3)能否成功舉證至亳無合理疑點。四位控方證人整體口供沒有相互矛盾,作供合情合理,理解現場晚上時間情況混亂PW1及PW2對被告上衣分別形容為T恤及恤衫有不同也是合理,再者此非對案情有關鍵性。PW1作供視線一直沒有離開被告,盤問下沒動搖,證人口供被告兩次以雷射筆照射警員沒有疑點。

被告已屆27歲,錄影會面表現對答清晰,曾親身了解及測試多功能電筒,理應知道不同功能,沒有可能解釋一時忘記,所以不能假定每次開啟就是白色普通光。法庭接受被告招認屬自願。

被告錄影會面親自招認用電筒還擊,顯示被告企圖使用該工具對應警察令被告眼睛難受,辯方審訊時沒有提出自衛,所以法庭相信其還擊意思包含負面,拒絕相信其口供說電光火石間按錯掣,並非刻意使用雷射光,而且兩次錯誤按錯掣並不可能。

基於以上原因,法庭裁定被告是故意開啟兩次雷射光束射向警方,控方成功將控罪元素(3)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求情
被告呈上五封求情信分別由三位社工及兩位朋友所撰寫,大意形容被告為人正直,自力更生,定期捐款不同慈善機構,關心社會。辯方律師表示案件輕微,照射時間很短沒有人受傷,希望法庭輕判。

📌證物處理
P2 雷射筆充公,其他由法庭保存

📌判刑理由
本案事發現時一些警員進行搜查工作,被告在現場離開時不滿被照射而分別兩次以雷射光照射警員,其中一次仍有過百人在馬路上,可以令其他人也受影響。求情信件顯示被告為人正直,身世可憐。本案警員雖然沒有嚴重受傷,同時專家證人指本案的雷射筆屬於3R級別不是較嚴重級別雷射筆如3B及被告不是連續定點照射,然而40米內射中眼睛仍可造成頭暈,閃光及殘留影像,經考慮上述原因,法庭判處三個月即時監禁,辯方律師表示會就定罪上訴,申請保釋等侯上訴獲批

保釋金由1000提高至4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