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八庭
#死因裁判法庭
#高偉雄死因裁判官
#研訊 [17/25] #從高處墮下
#周梓樂 (1997~2019, 22歲)
案件編號:CCDI-932/2019(DK)

首先就未能仔細記錄致歉,如有旁聽師能協助補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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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42 完
(詳情後補)

根據香港法例第3章《陪審團條例》第33條「對因僱員擔任陪審員而歧視僱員的僱主的處罰」列明,
(1)任何僱主不得因下述情況而終止僱用或威脅終止僱用其僱員,或在任何方面歧視其僱員 ——
 (a)該僱員在原訟法庭的任何法律程序中或在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進行的任何研訊中曾經出任或正出任陪審員;
 (b)該僱員根據第17條被傳召在原訟法庭出庭任陪審員;或
 (c)該僱員根據《死因裁判官條例》(第504章)第22條被傳召在根據該條例進行的研訊中出庭任陪審員。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規定,即屬犯罪,可處第4級罰款及監禁3個月。

簡單而言,若僱主就正當陪審員的僱員判以任何形式處分,或會干犯刑事罪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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