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屯門裁判法院第七庭
#梁雅忻裁判官 #裁決
👤馬(23) #1001屯門

控罪: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詳情:被控於2019年10月1日,在屯門杯渡路近燈柱GD1561附近管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和3個士巴拿。意圖在沒有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該些物品損壞財產。

🛑罪名成立🛑

押後至 12月28日 14:30於屯門裁判法院判刑,期間索取勞教中心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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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口頭裁決理由大綱:

📌證物呈堂性爭議
辯方指PW1在截查被告時沒有足夠基礎,拘捕行為屬於非法,檢取的證物不利因素大於證據價值,反對有關證物呈堂,上述爭議用交替程序處理。

PW1證供描述,當日因屯門有示威事件,收到上級指示到上址設立防線。留意到大廈轉角位置有3男2女探頭向警方防線方向偷看,過程維持5分鐘,PW1承認不是一直注視著被告。

被告隆起了的黑色背囊,手持棒狀物體令PW1對相關人士起疑心。因為當時已經設立封鎖線,現場其他街坊人士不多,而被告的裝束與在場人士有所區別,令PW1思疑被告背囊有攻擊性武器。除此之外,被告沒有其他可疑行為。

期後在16:30時被告向警方防線方向走近,步速正常亦無可疑。但有鑑於早前對被告的觀察,於是截停被告並搜出涉案物品。 鑑於當時社會環境以及PW1觀察、不同位置出現的非法活動,令控方證人上前截查被告無可厚非。因此行使搜查權有合理基礎,阻止潛在罪行發生,接納證物 P5 - P19 呈堂。


📌證供分析
PW1作供清晰直接,法庭認為他的證供可靠沒有誇大,例如中肯地描述被告走近警方防線的步速正常,對細節描述仔細如實道出,接納為誠實可靠證人。

雙方不爭議被告背囊有一樽355毫升打火機汽油、2個打火機、3個士巴拿、防毒面罩、3M濾罐、眼罩、手袖、毛巾等物品,並手持行山杖。辯方邀請法庭考慮本案沒有任何直接證據,證明被告用管有的物品作出甚麼行為,被告亦沒作口頭招認。

考慮被告以正常步伐步向警方防線,辯方指出現場亦有其他人路過。鐵罐內的汽油可作打火機的補充劑,而且倒出亦需時,不一定是損壞財產用,希望法庭可以考慮上述物品作損壞財產,並非唯一合理推論。另外,案發的警方防線與屯門發生示威事件的地方相隔1至2公里,杯渡路附近亦有商舖和食肆,無證據被告會前往鄉事會路/屯門大會堂一帶。而背囊內的都是防護裝備,控方需要有證據,指出物品的關連如何協助法庭作出定罪推論。


🛑梁官的事實裁斷
被告當時距離防線不遠(30米)。Zippo鐵罐內含有易燃液體,身上背包亦有兩個火機,因此他根本不需要再另外有燃料補充劑。法庭認為綜合所有證據而言,上述物品明顯能夠做出損壞財產的行為。鐵罐的燃料使火機能夠繼續被使用,或用燃料作縱火燒雜物之用;士巴拿亦可拆卸鐵欄螺絲。

正如PW1所講,被告在大廈轉角位置不時望向警方,過程維持約5分鐘,當時警方已經設立防線,可見被告不是單純路過的途人。而被告背囊的物品亦非一般的裝備,而是示威常見的保護裝備。當時被告身處的地方與屯門巿中心和大會堂雖相隔1至2公里,但距離亦不遠。

🛑控方的舉證讓法庭可以穩妥地排除辯方提出的推論。唯一合理推論是,被告管有該些物品用作損壞財產,而被告亦無合理辨解,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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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情🙇‍♂️
辦方呈上6封分別由被告本人、未婚妻、父親、上司等人所寫的求情信。被告在求情信中指自己一直謹記中學校訓「進學明道」,本著基督精神委身奉獻社群。被告現為水喉技工,在求學和工作期間皆無違規紀錄。2012年6月起受社會事件影響一時衝動已作深切反省,明白違法達義不可取。

被告未婚妻形容被告謙和可親,待人有禮,性格務實給予她滿滿的安全感,工作屢獲上司稱讚,一直循規蹈矩默默為家人朋友付出,從不傷害他人。被告父親形容被告有孝心,是家中經濟支柱,把大部份薪金給予家庭。師長及相識二十年的朋友亦稱他真誠有禮。案件單一事件,被告一時衝動犯案。

此時梁官打斷,並質疑:「袋住呢啲嘢出街,點一時衝動呀?」辨方指出案件是單一事件,與被告性格不符。


📌判刑考慮
辨方希望法庭考慮被告案發時23歲現年24歲,先索取勞教中心報告再判刑。梁官指出此類案件判處即時監禁亦為普遍,且火機燃料為危險物品,按上訴庭案例法庭須考慮判刑的阻嚇性的比重。判處被告入勞教中心未必能反映案情的嚴重性。

最後梁官表示,考慮到現年24歲的被告案發時只有23歲,「姑且」索取勞教中心報告,但強調判入勞教中心的實質刑期上限似乎未能充分反映案情嚴重性。

所以,即使勞教中心報告認為適合,亦可能會判處被告即時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