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4/3]
#0813機場

區(27)

控罪:
(1)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2)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3)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詳情:
(1)/(3)被控於19年8月13日,在機場一號客運大樓離境大堂外,襲擊兩名警員
(2)被控於同日在離境大堂外管有一支鐳射筆

1423 廣播 1432開庭
控方採納11月27日18:4x時傳真到法庭的書面陳詞。過去3天審訊睇過好多片段,相信亦可提供足夠資訊協助法庭了解案情。

辯方解釋陳大狀未能出席今日聆訊,故派出另一大狀。辯方會採納上次聆訊結案陳詞綱要、口頭補充及存檔法庭的補充。

首先,不爭議雷射筆是否可用作攻擊性武器。回應控方書面陳詞第6至8頁引述SHY案及莊雅采(音)案以推論被告意圖。辯方需指出犯罪並非唯一推論。可參照辯方書面陳詞第6頁第11段所指本案問題不在於爭議雷射筆是否攻擊性武器,而是被告是否符合特徵,包括:有否造成阻礙、沒有配備防護工具,並非衝突現場、被告沒有掩飾使用雷射筆、被告沒有掩飾其身份。


(待補)

1447 休庭
予控辯雙方與法庭約裁決日期

1512再開庭
案件押後至21年1月11日1430作出裁決,期間維持原有條件保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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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 HKCA 829 SJ v SHY
[1957] 2 QB 396 R v Cunningha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