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3/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辯方律師進行中段陳詞。控方的回應著眼點在辯方認為某些說法不可能、不尋常,控方都認為不出奇,各自表述,主要看法庭考慮,不加陳述了。而辯方書面陳述第三頁第五段,第三證人PC13989監管期間,有一段時間沒有交代證物如何處理,控方做了列表回應,似乎都沒有爭議說辯方引述錯誤,證據與定罪標準有距離。7-9日 完全沒有證供關於證物的處理。10月7日證人返工,證物櫃桶拿出來,幫助做調查報告,9日再處理證物,相約下一個警員交接,中間7日大半天、8、直到9日 這段時間在證供上是真空的。

官表示比較關注,希望聽控方回應。

控方講法是警員不需要每天都紀錄證物,其實仍在我的手上,等到下一個事件才會有紀錄(即在他保管下)控表示即使有不完美的地方,但辯方並沒有指出過證物有干擾,也沒有說不在背囊找出,沒有正面指出證物干擾或者不是在被告身上找出。

辯方回應稱有向搜被告警員指出,當日警方搜過多過一支的雷射筆,可能撈亂。控方說這名警員沒有處理過其他被捕者。只是被告一人。

控方今早才交上書面中段陳詞

考慮控方回應後,🔺法庭認為表面證供成立🔺辯方證人的可靠性交予陪審員考慮,較後階段。

🔶被告選擇作供🔶

🔸辯方主問被告🔸

明愛專上學院社工系YR3,希望以此為業。因為小學5年班認識一位社工啟發很多,今天他也在法庭。2011年社工在社區中心搞了8人樂隊,被告也參與其中。成員都是小學同學,從小玩到大。樂隊名稱(直播員隱去),被告是隊長和主音,土生土長與家人同住有穩定女友。

被告案發當日下午5點被制服。中午12點在馬鞍山與家人飲茶後,大概3點去牛頭角找朋友,3點半離開去九龍塘,約了女友一起去獸醫診所—九龍貓醫院,討論領養的事情,約四點半在九龍塘地鐵站見面後一起搭的士去診所。

圈出地圖中九龍貓醫院位於鴨寮街。用X顯示被制服的大概位置。

去到貓醫院,預約了5點,主要讓處理領養的姑娘了解家庭背景、領養意圖,傾下計,然後安排家訪。領養人是我同女友。見到姑娘坐下傾不久,姑娘就說外面有警民衝突,有示威活動,要落閘,叫離開。我們離開了診所。

本來會面沒有完成,當時打算坐巴士離開,81號往禾輋,女友住大圍,會經過。

出了診所,鴨寮街轉左,街尾左轉沿長沙灣道去到沒有名字的街右轉,去到裕華大廈過馬路,心如國泰國佛店位置,在大埔道之上。然後轉入大埔道隔離福華街,然後過馬路,再過埋大埔道,應該搭81號車在三英大廈隔壁的巴士站,一時緊張行錯路,越過大埔道,去錯了對面馬路方向巴士站,近友聯大廈左上小小。紅筆三角形標,有81號巴士,但是向佐敦反方向的。見到很多人在大埔道,有遊行示威有普通人,我想快點去到巴士站,過馬路,當時面向巴士站,後面一堆人湧出來,巷仔(CCTV片段中接壤大埔道的無名巷)另一堆人湧出來。

人在前方湧出來,後方也有,有行有跑有快步,人數很多。女友在身邊,當時想去巴士站,但塞住了。夾雜在人群中,過不了無名路大埔道路口,很快有身穿制服的警察出來制服人,包括我。當時一下拉我按在地下,拉我背囊,當時我站在大埔道行人路,被按在地上位置是無名路,因為他拉得很大力,一下扯過去。之後有便衣著背心警員過來搜我身。(此前庭上片段見到有個階段被告坐在路旁,有個搜查環節。)他在我旁邊拿書包內東西出來,看一看再擺番入去,我一直背著,沒有除下。我見到他拿了兩件衫,銀包,不完全記得他拿過些什麼。(涉案雷射筆呢?)沒有拿過出來。除了搜查背囊,沒有搜身,衫褲口袋。然後拉了我去旁邊警察遊樂會停車場,叫我們坐下,面壁,然後警察再度搜身以及背囊。身體沒有搜出任何東西,背囊我看不見他搜了什麼,因為他讓我望牆,在背後搜我背著的背囊。直到這個階段沒有任何人宣布拘捕或者警誡。遊樂會二三十人左右,一排坐了差不多半個小時。然後上警車回警署。

(警察處理期間,有與被告對話,與案無關不需要講。第二證人PW2 PC17781曾說回到警署後,帶被告見值日官,當著面講解案情展示證物,這個情節被告說沒有發生過。)

然後在警署一間房男女分開,都是二三十人,坐了一個多小時後,有警察叫我去拍照,影被捕人士照片,在一條走廊。我當時見到警察將我袋內物品全部攤在地上,這是我最後見到背囊裡的物品。拍完照回到那間房坐。不久打指模其他手續。

(證人PC17781說法不同,說見完值日官帶入搜身室,做全面搜身,將被告背囊東西一件件拿出來,放入證物袋。被告說沒有發生這情形。)

相簿P22,第一張相攤開衫褲鞋物,相裡面的東西,面巾手袖衫褲鞋襪是被制服一刻衣著,面巾手袖不是一出門就戴,在離開九龍貓醫院時在背囊拿出來戴上,因為當時走去巴士站聞到有催淚彈味,拿面巾手袖掩鼻保護自己皮膚。照片8確認是當日背著的背囊,照片9灰色3M手套,照片16是同一款手套有包裝,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第10張照片白色口罩被制服時在背囊。11張相豬嘴兩個粉紅濾芯,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當時濾罐沒有裝,分開放在一個膠袋內。相片12 13有護目鏡泳鏡TEE被制服時都在背囊,相片15有電筒,電池拆出,16生理鹽水,17都在背囊裡。

(相片18這支雷射裝置是否屬於你?)不是,因為我那支長些,都是黑色桿。

(問道帶這些物品原因,為何袋帶著雷射筆。)被告指因為是樂隊成員平時有舞台表演的機會。社福機構、教會、學校表演為多。以當時2019年10月出show一個月至少兩三次,還需要彩排,有固定練習彩排的STUDIO在火炭,至今租了四年左右,有時也要去表演場地彩排。

例如2019年5月1日伊莉莎白體育館賣飛的演出poster有BAND名,表演相,場地資料,反映規模。第四頁,2019年10月17日荃灣大會堂表演,被告樂隊當天做嘉賓,完SHOW後合影,台上左三,橙色衫是被告。第七張2019年10月13日在一個禮堂的表演,是教會活動。第九頁真光中學表演,聖誕聯歡請表演,影到被告在台上。雷射裝置主要用於出SHOW彩排時間,作為BAND LEADER會兼顧舞臺以及控制台,對著舞台的控制室在觀眾席背後位置,每次彩排需要看隊友在台上走位,因應台大小調整走位,還有場地的燈光音響,通常是現場工作人員調整,但我是指揮角色,調教現場燈和音響就要用到LASER POINTER,讓工作人員調較光暗,大小聲。我自己都是表演者,也會在台上用鐳射筆指示微調。第三頁伊館場館不少燈光在舞臺正中高處,要通過場地工作人員調教。

被告雷射筆平時用完就放回袋中,本案背囊常用不會換,因為只有這一個背囊。用完雷射筆隨意放進去,回到家也不會拿出來。背囊內還有電筒,通常在表演期間,場地燈光暗,台上仍然有很多雜務處理,例如搬運樂器音響時,用來照明。Studio搬樂器去場地自己安排,3M手套是搬運時用的,手套電筒用完之後也是放進背囊。這些是與舞台相關的東西。

(其餘頸巾手袖,口罩豬嘴護目鏡泳鏡生理鹽水,為何會在袋中)因為當時知道社會很多遊行示威,次次都很大規模,知道出親街都可能遇上催淚彈等物,因此帶上防具,朋友給的,都放在背囊裡。通常出街都是帶這個背囊,防護裝備並沒有特定計畫幾時用。

除了返學都多出街,BAND房練習一個禮拜兩次,都會去到深夜時間。也會出街拍MV沒有固定地方,表演地方也沒有固定。雷射裝置除了BAND表演用途,沒有任何意圖管有作非法目的。

當日去診所得目的最終達成,現已成功領養了貓。
(官問:什麼貓?)普通唐貓,放在女友家
(官問:多少歲,隻貓)一年三個月左右。

辯方盤問完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