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李慶年法官
👥賴,畢,何,黃(19-28)🛑其中賴何已還押逾14個月,畢另案服刑中 #審訊 【11/8】(#0813機場 暴動、非法集結、對他人身體加以嚴重傷害、非法囚禁他人(付国豪))

裁定D2書面招認及會面紀錄為正式證明
(詳情後補)

沒有中段陳詞。
各被告選擇不作供及沒有辯方證人。

案件押後至12月8日9:30續審,第4被告與原有保釋條件繼續保釋,其餘被告繼續還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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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D2的特別事項,引述「在醫學上於錄取會面紀錄及錄影會面當天,即2019年8月19日,D2在錄影會面過程中能否明白及知悉警方使用的警誡詞給他置身警誡下的權利。」

由於案件未審完,法官只會交代D2的證物可否作呈堂,現階段不會交代原因。

控方指,被告在錄口供期間沒有特別事情發生,而被告亦有表示明白及知道。控方有傳召神經科醫生上庭作供,並拒絕接受辯方的精神科醫生的證供。控方指出,重點在於被告是否有記住警方的36個字警誡供詞。探員沒有供稱D2有閱讀羈留人士通知書的內容,但被告有就通知書表示明白及理解。

在會面紀錄中,被告曾提出不想作供的要求。第一份會面紀錄中,結尾D2有講「今日嘅會面我無嘢講喇」,警方有問題想續問,但被告稱「無野講」,會面紀錄因而完結。控方認為,即使被告有先天性疾病,法庭應考慮在案發時疾病有沒有發作,而且疾病有否影響被告的行為的動機、能否令被告的責任減少。

辯方指,王醫生對被告的診斷為被告受長期病患影響,記憶力會相繼受影響。辯方不接納控方專家蔡醫生,指出他沒有為被告作親身檢驗,蔡醫生認為一年後的檢驗對評核2019年8月19日,即錄取會面紀錄當時的狀態是無意思的。辯方認為被告並不明白警誡供詞,即使被告說出「我冇嘢講」,也不代表她了解自己的行為。

法官覆問辯方律師,補充提到王醫生的醫生報告中,焦點不在2019年8月19日被告的表現,沒有評論被告的筆錄警誡口供及會面紀錄。另外法官有補充王醫生明知要上庭作供卻銷毁了10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但七月為被告進行測試時的筆記卻有保留着。王醫生當時的解釋是已將現場記錄輸入在報告中,因「唔夠位」而銷毁筆記。

就會面紀錄的自願性及公平性的議題,法官裁定控方已證明有關書面招認和錄影會面記錄是在D2自願的情況下錄取的,當中亦沒有不公平的情況導致法官要行使酌情權已剔除有關會面記錄。因此有關D2的4項證物,包括書面招認及會面記錄正式成為證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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另外,D4立場有變:由「是否行駛公民逮捕權防止罪案發生」改為「是否在使用合理武力防止他人破壞社會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