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20200119金鐘 #審訊 [3/2]
#行為不檢

(補回審訊詳情)

何(63)

控罪: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

案情:於2020年1月19日遮打花園有獲批准集會,有大量人羣往金鐘方向行走,被告在港鐵金鐘站B出口作出喧嘩或擾亂秩序的行為,或使用恐嚇性、辱罵性或侮辱性的言詞,或派發或展示任何載有此等言詞的文稿,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或其上述行為相當可能會導致社會安寧破壞。被告於2020年1月23日在家中被拘捕。

⁃ 沒有警誡供詞
⁃ 一位控方證人 PW1(警長李泰萊)
⁃ 四段片段在堂上播放
⁃ 呈堂片段及被告身份沒有爭議

📌7 Oct -Day 1

PW1 作供謂當天16:00左右奉命往金鐘一帶進行軀散行動,16:35收通知港鐵站B出口有幾百人聚集。17:05指揮官下令出示藍旗,大意是警告集會違法,立即散開,否則使用武力。出示藍旗後大部份人羣自行陸續散去,只剩十多人在B出口。PW1 與隊員隨後退至添美街Audi店外設立防線。約17:15 PW1 在防線觀察B出口發現一黑衫褲男人使用手提揚聲器不停講粗口及説殺晒全香港警察。

法庭上午播放3段網上公開片段(有線新聞、立場新聞及幫港出聲)畫面與上述形容情況相似,除被告外有其他人士喧嘩叫囂。辯方盤問下PW1承認當時本人有長槍、隊員配有胡椒球槍、催淚煙槍、橡膠彈槍及盾牌均沒全沒有使用,因聚集人數減少,情況受控制而且現場冇刑事毁壞、衝擊防線、傷害途人或警員、或者堵路等行為,防暴隊伍只在Audi店前設防線。PW1確認不能夠全部聽到被告每句說話但聽到被告五六次講出殺曬全港警察,每次講完附近有人拍手叫囂附和,情緒激動。

下午播放一段港鐵B出口閉路電視,PW1觀看後同意畫面現場人士克制,但閉路電視拍不到被告,而在佢視線範圍內的被告並唔克制,但證人確認沒有留意被告幾時在B出口出現。

裁判官要求控辯雙方能就幾條呈堂片段中將雙方不爭議的對話再完善謄本,例如一些不是出於被告口而又清楚聽得見的對話在現有謄本就明顯沒有記錄。

📌8 Oct - Day 2

裁判官詢問主控呈堂錄影DVD有2段沒播放,主控官回答不重要不用播放。裁判官又講錄影DVD片段、聲音謄本及證物編號混亂要求律師重新組織整理。

📌表證成立
裁判官宣布表面證據成立,辯方大律師表示被告選擇不作供及不會傳召辯方証人。

法庭要求詳細書面結案陳詞同控方要為一段有線新聞片段制作聲音謄本在下次續審時補回。

26 Nov - Day 3

📌辯方結案陳詞
辯方已交詳細結案陳詞,引用周諾恆終審法院上訴一案^。辯方律師對被告當時説話沒有爭議,但認為控方未能就控罪元素成功毫無疑點舉證。「公眾地方作出擾亂秩序行為」之控罪元素主要在於:
A被告行為
B現場人士反應
C現場環境

✏️被告行為
無論PW1供詞或播放呈堂片段也不能推斷其發言必然激使其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破壞社會安寧元素是要使他人作實際傷害,不應純以預期傷害,而且傷害要有即時性。事實上被告發言後自己離開,而其他人也陸續自行離去。若被告有意圖激使其他人破壞安寧應該發言越趨激進,鼓動其他人作實際行動。從PW1作供,當時沒有即時實質破壞社會秩序風險。證人確認現場三隊警務人員沒有使用裝備保護自己、驅散人群或阻止非法行為如堵路、傷人、衝擊防線等。

✏️現場人士反應不符合控罪原素
控方證人作供及影片證明所有人維持站立在B出口範圍沒有因發言作出激烈行為,只有拍手掌、說不歡迎警察言詞或者咒罵警察。控方未能舉證證明有破壞社會秩序,影片見到有穿反光衣記者自由行動,而B出口環境平靜,有人在出口正常出入。

✏️現場環境
不論被告出現前或後,現場平靜有秩序,警察有效控制現場,而現場完全沒有非法行為。證人PW1也坦言不知被告幾時到達B出口。

📌控方回應
控方重申就控罪元素成功舉證,並指案情只需證「意圖」或「相當可能」其一已經滿足控罪元素。

法庭將裁決押後至12月30日下午2:30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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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被告在2020年7月8日因另一單普通襲擊罪成被判刑3個月緩刑2年

^周諾恆及黃軒瑋 於2011年在運輸及房屋局前局長鄭汝樺出席活動時搶咪,被控擾亂公眾秩序,在終審法院上訴得直,獲撤銷控罪,並退回罰款。法官認為,他們只是打擾了一分鐘,並沒有阻礙頒獎禮進行,亦沒有意圖激使他人破壞社會安寧。署任首席法官陳兆愷以及另外三名法官認為,示威者的行為有沒有擾亂秩序,要考慮事實,裁判法院及高等法院有權定斷。但常任法官鄧國楨認為,只有超越巿民可容忍的程度,才算擾亂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