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
#劉淑嫻裁判官 #審訊
#20200125旺角

👤陳(16)

審訊上半部分
審訊下半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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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

📌證據

本案爭議點狹窄:修訂控罪後,控罪詳情為被告被控管有2件攻擊性武器,唯二要爭議的是(1)被告意圖將工具作非法用途使用,及;(2)工具是否具攻擊性。這兩點緊密扣連,若被告沒有非法意圖,工具自然也不能作攻擊性武器論。

摺刀未打開,沒被拿出來指著任何人。警員本人也同意,被告沒有作出任何想使用摺刀的動作。戰術筆,裁判官親身檢查過,可按出原子筆筆芯,筆跡為黑色,絕對是1支可用作書寫的筆。「戰術筆」的說法,是辯方第一次聽聞;金屬筷子高速插入人體皆可傷人,工具的傷害性,純粹視乎使用者意圖

筆可用來寫字,刀可用來工作,花市老闆不供給工具也合情合理。至於被告為何不換褲,其也能給出解釋。「年三十晚,返咗屋企,夜晚出街,冇換就係冇換。主控話中國人鍾意著啲紅色嘅衫,可能佢有噉嘅習慣啦,每人習慣不同。」即使是在證物的現場照片中,市民的衣著也各異。沒人說不能穿深色衣服在年初一出門,單看衣著,無法推論出被告有非法意圖。

相反,從衣著更可推出被告無非法意圖:首先,被告當晚無帶背囊、無腰包手袋,如工具不掛在褲耳位置,又可放在何處呢?其次,關於摺刀位置,被告人和警察的說法不同,但不大相干。要注意的反而是,被告當晚穿的衛衣上,有尺寸不小的「無上菩提」圖案;示威者的裝束多為不被認出而穿,被告的裝束正是背道而馳,若他有心示威,根本不會作此打扮。

第三,針對被告當晚戴口罩,辯方指出,香港自1月起已有肺炎問題,被告戴醫學口罩(而非黑色面罩)並不出奇。綜上,被告的一身裝束,非為隱藏自己,不是示威常見,乃是日常「行街、食嘢」的市民裝扮。

警員單憑旺角混亂及被告奔跑,推論出被告參與非法集結。然截停被告時,被告十分合作,只是不回答問題——一種權利。案件中的證據,根本無法推出控罪中所謂的「意圖將其作非法用途使用」,「管有就等於意圖?法律唔會闊到噉。」辯方又指,不會挑戰警員的懷疑,但若要將「懷疑」提升到控罪標準,則絕對不足。

藍旗在早前已舉,被告跑過山東街時見不到藍旗,很正常。警員給出的證供中,也無提到有人在彌敦道山東街一帶非法集結:「我見唔到有人非法集結,淨係見到一大堆警察。」即使有非法集結,也不能說明任一經過的人有份參與,更不能說明出現在非法集結現場且管有工具,就是要作非法用途使用,這種推論太危險、不公道。

被告在盤問下毫無動搖,說法一貫:路過、冇換褲。綜觀此案證據,完全不足以滿足刑事檢控。


📌案例

徵引案例:HCMA374/2014
辯方指出法庭對工具使用意圖作推論時,需考慮物品性質及狀態、有否其他合法用途、藏有人行為、表現等。

徵引案例:[2020] HKCA 829
辯方指出本案與SHY案完全不同,後者有招認、有合理懷疑,而於本案,將懷疑提升到毫無合理疑點定罪則絕不可行。


📌總結

「4年前嘅旺角,2016年,嗰度有個人叫黃台仰,有個人叫梁天琦,發生嘅事大家都知。」市民可在案發當天,到旺角作不同活動:「見證歷史時刻啦、食嘢又好、行街又好,嗰晚旺角冇宵禁,任何人都去得。」辯方指,控方似乎要作出旺角有示威,故被告到旺角別有所圖的推論,但:「香港我諗今日仲有行動自由㗎,唔應該噉睇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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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24日1430,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七庭裁決,
期間被告保持原有條件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