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七庭
#張天雁裁判官
#1006石硤尾
#審訊[1/2]PART 1
#管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雷射筆

陳(19)

被告被控於2019年10月6日在九龍大埔道56號後巷管有可發出激光射線的儀器,意圖將其作任何非法用途使用。

0946 開庭

D1不認罪

📌開審前覆核
由於辯方爭議證物鏈,本案將會傳召6位控方證人,以讓處理證物的警員出庭作證。
控方將呈上4條約20分鐘的片段,以展示被告被捕過程,和相簿及證物表,以展示本案證物。

PW5 警員10570 由於先前十字韌帶有斷裂,因而進行了手術。控方表示若有需要會派將PW5 送至法庭。控方將先傳召專家證人,相關報告控辯雙方沒有爭議。

裁判官詢問辯方的辯護理由。
辯方律師指辯方將爭議雷射筆等證物的連貫性及被告的意圖。

📌專家證人作供問題
裁判官指專家證人可用65B(即書面作供)代替作供,控方則指希望證人能於法庭闡述其證供。
裁判官指表示「希望控方會話俾大家知道一陣專家會講啲咩嘢部分,咁一陣可以節省時間」
控方回應指該名專家證人將解釋
1. 國際電工委員會標準
2. NOHD
3. 該雷射裝置所發出的能量,波長及光譜
(直播員都係layman所以唔係好知佢講乜😐

裁判官表示:「我真係唔覺得要專家證人出嚟講,而家唔係 Physics堂,既然辯方對呢樣嘢係無爭議,咁就點解要喺法庭度講呢?何況你想表達嘅,不外乎就係雷射裝置會發出照明㗎姐,就係雷射筆喺遠啲嘅時候射過去會有較大嘅傷害力......」(已經mark唔到😐

裁判官續說:「Ms Wong(控方律師),我知你真係好responsible,真係做咗好多嘢,不過喺法庭上面應該係要爭議辯方有dispute嘅嘢,再要專家證人作供,又係唔係需要呢?我認為真係無需要囉。一陣控辯雙方處理完65C之後,控方你再決定傳唔傳召專家證人啦。」

裁判官宣佈暫休庭,以讓控辯雙方處理承認事實。

1001 休庭
1030 開庭

控方表示不會傳召專家證人,只會將其報告(P2及其譯本P2A)呈堂作證物。

案件正式開審

📌控方第一證人(PW1)警員 58151 作供

控方先作盤問。PW1 為截停被告之警員,他於1997 年加入香港警隊。

🔑案發前
於2019年10月6日,PW1 為速龍小隊(特別戰術小隊)一員。由於當日據悉有公眾活動,當日0900 時PW1 已經於粉嶺機動部隊總部standby,於1300 時於油麻地警署候命。

於1600時,PW1 收到上司指示,得知彌敦道界限街交界有大量人士堵路,PW1 被替派至該地執勤。PW1 坐着大車到達界限街荔枝角道交界,見示圖一之黑色正方形,PW1 沿着示圖一中的黃色highlighter所指的路線以正常步速向前走(此直播不作詳述),途中於長沙灣道交界有障礙物,於西洋菜北街有穿着黑衣黑褲深色鞋帶頭盔口罩蓋着口鼻位置手拿着棍狀物件敲打着地面製造操音的人(以下稱黑衣人),大喊着「光復香港,時代革命」。

PW1 沿着界限街的左邊路面走前,PW1 表示該處有黑衣人左轉入西洋菜北街。速龍小隊(及PW1)尾隨至西洋菜北街白楊街交界。

此時,PW1 與黑衣人的距離約有 120m,稍後警司指示要將黑衣人拘散,並在可行情況下將其拘捕。PW1 收到指示後全速向前跑,然後轉入無名路(見Google Map),他跟前方示威者保持數十米距離,他看見大部分黑衣人都逃往大埔道方向。

PW1 是速龍小隊最早轉入無名路,約1700時,他轉入無名路後見到一名約高五尺六寸的男子(未知是否被告本人),於逃離無名路人群中的後排。PW1 表示該名男子拿起一個破璃樽(估計為汽油彈)迎向PW1 方向,PW1 馬上擎起橡膠子彈槍,描準該名男子的左大腿,開了一發橡膠子彈,然而射不中,該名男子拋出汽油彈至PW1 身前約十米,然後馬上混進人群,人群中亦有人為他開傘。PW1 隨即後退幾步。PW1 估計該名男子拋汽油彈的目的是阻礙警方視線。該名男子最後逃離無名路後亦被警員截停。

🔑案發經過
之後有一名男子(被告)注視着PW1 ,兩人相差一個手位。PW1 認為由於被告帶着面罩,應該跟當日先前的非法集會有關連。被告當時身穿灰色衣服黑色長褲,帶袖套,黑色帽黑色眼鏡,背着藍色背囊。PW1 認為被告有可疑,他當時右手拿着槍,他便因此用左手拉着被告,令他失平衡,最後成功制服被告。PW1 立刻尋找支援並按下被告,叫他不要動,被告有掙扎。PW1 用膠手扣鎖起被告雙手,並揭走被告的面罩,發現他鼻子流血。被告沒有出聲,其後PW2 到場,PW1跟PW2 交代事發經過,並以非法集結罪及禁蒙面法將被告拘捕。PW1 將被告背包交給PW2 ,期間未有檢查內有何物。
其後為控方展示呈堂影片P1,此直播不加以描述。辯方對影片內容沒有爭議。
控方完成盤問PW1。

約1140休庭
1150開庭

辯方盤問 PW1〔節錄〕

(一)案發前情況相關盤問
辯:當你轉入白楊街嘅時候,你見到班黑衣人喺度聚集,佢哋喺度做緊啲咩?
PW1:我真係唔知喎
辯:咁佢哋係靜止緊?定係聚集緊?
PW1:佢哋嗰陣停咗喺嗰個位聚埋一齊,無進行任何敲打動作
辯:當警方左轉進入無名路,警方有無推進以外嘅方法進行驅散?
PW1:無
辯:例如有無進行呼籲?
PW1:我聽唔到
辯:有無用任何武力或者武器進行驅散?
PW1:無
辯:你點理解警司同你哋講話「喺可行嘅情況下作出拘捕」?
PW1:我哋唔希望黑衣示威者進行聚集或者堵路,若果情況可行之下,我哋會作出拘捕。戰術上就係會用武器(從兩邊(?))快速向前衝,希望可以透過呢個方法達致驅散,同埋唔聚集嘅目的。我哋會拘捕在逃嘅人士。
辯:任何人都係逃走緊㗎喎,你點樣分別呢?
PW1:我唔同意,有啲途人佢哋甚至係面向警察走過,我哋都會俾佢哋走,黑衣示威者先會選擇逃走。

(二)案發情況盤問
辯:據你所指,被告被你拉到失平衝,然後跌咗落地下?
PW1:係
辯:被告跌落地下,係咪同被制服嘅地方一樣?
PW1:係
〔播放P1(a) 呈堂片段〕
PW1 於片段中以上身壓住被告,被告於片段被制服,PW1同意。
〔播放P1(d) 呈堂片段〕
於片段中見到某處有白煙冒出,PW1表示有機會是有示威者拋煙餅。據PW1 理解,當日警方未有使用催淚彈。另外,從片段所見,有不少市民進入了無名路。

(三)整體驅散行動盤問
辯:你係唔係曾經發射一枚橡膠子彈呢?
PW1:係,我喺小巷入面有發射過一枚橡膠子彈
辯:你擔唔擔心呢件事會對市民造成危險呢?
PW1:示威者擲汽油彈擲磚我都會擔心造成危險㗎
裁判官:證人你唔係答緊辯方律師問題喎,而家唔係鬧交,唔該你答翻佢問題呀
PW1:我唔同意會對市民造成危險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PW1 將被告從大埔道拖拉到無名路的位置,PW1 不同意。
辯方律師向PW1 指出,其證供有問題而且並非事實之全部,PW1 完全不同意。

辯方完成盤問PW1,控方未有任何覆問。

PW1作供完畢。
午休後,控方傳召PW2

PW2 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明日0930 於同庭續審,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