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0930深水埗 #阻差辦公

馬 (22)

控罪: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案情:2019年9月30日在深水埗南昌街123號地下外,故意阻撓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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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訊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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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供分析
PW1
法庭認為沙展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辯方批評沙展沒有將關鍵情節記下,但裁判官認為該些情節是主問下回想的細節,亦非本案關鍵情節,加上案件細節已在庭上作供,沒有紀錄上述枝節並不會削弱沙展的可信性。
辯方根據片段,指現場有貨車會阻礙沙展追捕,吳大律師承認當時道路暢通,與案發時間相差幾秒,裁判官認為片段無法反映真實情況。而正如警員所言,那時並沒有貨車阻礙他,而他的視線一直沒有受阻。法庭接納他的證詞,給予絕對的比重。

PW2
法庭認為警員
誠實可靠,在盤問下沒有動搖,法庭接納他的證詞。辯方批評警員聽不到被告嗌「快啲走」,裁判官認為警員在沙展較後位置,距離被告較遠,聽不到被告叫喊也是合符常理。法庭不接受辯方對警員的批評。

被告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說法異於常人、毫不合理,例如:
被告聲稱聽不到沙展嗌「警察咪走」,裁判官認為常人聽到「警察咪走」會將注意力集中於音源,而知道是警員追捕疑犯,他會留意是否危及自身安全,被告將集中力放於綠衣人毫不合理。按常理,只要他將注意力集中於音源便會看見沙展,便會避開而不會產生碰撞。

法庭認為如被告所言屬實,被告是被撞擊的一人,被告的反應應該是「阿Sir! 你撞到我好痛,咩事呀」,而非逃跑。既然被告沒有作出違法行為,他不應該感到如此害怕。加上,如果是沙展撞擊被告,王官認為沙展會感到理虧,並不會誣衊被告,認為被告隱瞞真相。

被告當時在雙數行人路觀望,認為那裡較安全,裁判官細閱片段後指現場環境非常混亂,並非如被告所言較為安全,被告的行為有別於常人。

裁判官裁定被告砌詞狡辯,沒有道出真相,法庭拒絕接納被告的供詞。

📁是否意外
由於法庭已接納PW1的供詞,肯定被告當時大嗌「快啲走」,鼓勵綠衣人逃脫。另外,被告用身體撞PW1,增加PW1追捕的難度,亦令PW1胸口疼痛而不能追捕。裁判官指被告如此做,肯定是故意而非意外碰撞,裁定被告蓄意阻撓警員。

📁逃跑
被告在阻撓警員後立即逃跑,需要警員追捕,甚至警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手臂,他仍然逃跑,裁判官裁定逃跑是畏罪所致,加強指控。

🧷結論
裁判官裁定被告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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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明言會根據龔逸勤案[CAAR8/2020]上訴庭的量刑準則。

判刑理由:根據案例,警員執法時必需受到保護、尊重。法庭必須判處具阻嚇性及懲罰性刑罰,即時監禁是無可避免。
裁判官認為被告的行為令沙展無法追捕,有妨礙司法之嫌。
根據龔逸勤案,必須考慮案件是否相當可能鼓動附近人士,裁判官認為當時環境混亂,被告逃跑,令警員需要追截,附近人群可能效法,騷亂亦令到商店落閘

判刑:判處8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