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十四庭
#王詩麗裁判官
#裁決
#1102葵涌 #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

程(23)

控罪: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

提堂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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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宣讀判詞,指辯方提出兩個爭議點:1)證物係咪被告嘅,2)就算係被告嘅,被告有冇犯罪意圖。

裁判官解釋不接納的原因,1)證物係咪被告嘅;辯方律師提出兩處疑點,1a)在冰室內眾人離開時一齊攞背囊,可能會調亂;裁判官認為每人都會小心看管自己的財物,離開時應該會留意,孭上身時,背囊的重量和質感會有差別,應該會發覺;1b)在被搜查時,多名被捕人的背囊一齊放在地上會調亂;裁判官睇過由辯方提供的片段,清楚見到每一名被捕人士係有分隔開,覺得證人誠實可靠,信納佢嘅證供,冇攞錯背囊。

2)被告有冇犯罪意圖;裁判官引用案例指控罪無須明確指明損壞某人財產,又指專家報告證明被告管有高度易燃的天拿水500ml,基於以下三個原因:
a)被告管有錘仔、天拿水、布料、打火機、玻璃樽、噴漆,可以作破壞用途
b)當時身在公眾地方,容易造成傷亡
c)物品有相當重量,而佢隨身攜帶
本席肯定被告在短期內有意圖損壞他人財產,裁定罪名成立。

辯方律師交代被告成長過程有波折,現正讀大學四年班,呈上由被告女友、中學老師、大學老師和區議員所撰寫的求情信,被告志願做教師,事件已令志願落空,希望法庭考慮。

裁判官提出案例給辯方律師參考,説以此案例為量刑起點,律師閱讀完畢後再作求情,案例比此案嚴重,有鹽酸有雷射筆有傷人,請法庭考慮此案並無確實基楚講傷亡。

律師多次請求法庭考慮以感化或社會服務令代替監禁,裁判官斷然拒絕,説刑責並不相稱,判刑以十二個月為起點,考慮所有因素後,並無減刑理由,判處即時監禁;律師即時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承諾接受法庭的保釋條件,但即時被拒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