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七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3/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控方結案陳詞‼️
辯方沒有爭議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和打火機,主要爭議點在於被告有沒有嘗試點著打火機、有沒有4-5下火光及有沒有意圖點著玻璃瓶及投擲。控方依賴PW1的證供、搜出的橙色打火機和被告當時的衣著及裝備。
辯方挑戰PW1證供的可信性,因為他漏寫了一些觀察。但PW1不是律師,他不知道證供內要包含什麼細節是正常的。PW1在第二份口供補充他看到四至五下火光並沒有影響他先前的觀察的可信性。
被告手持內有易燃液體、瓶口有布的玻璃樽準備投擲,當時警方正進行驅散行動,被告面向警方,如果他不是要掟向警方,仲可以掟去邊?因此控方已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

🌟辯方結案陳詞🌟
有關被告是否嘗試點燃玻璃樽及投擲,PW1的證供是唯一的證據。PW1在盤問時指出他看見被告的火光持續兩三秒,沒有其他動作,但又指控被告想投擲玻璃樽,被制服後意圖隱藏玻璃樽。辯方指出這完全是PW1虛構的 ,他的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沒有提及,情節亦沒有一致性。
第二份口供補上了他觀察到四至五下火光,在盤問下他承認是律政司要求他補上。律政司職責是整合已有的證據作檢控基礎。辯方同意控方說法:PW1不是律師,但他後來根據專業機構的指示修改證據 (acting on advice of professional counsel),律政司的指示已影響了案情。
另一方面,被告手中的打火機如此重要的證物,在記事冊和口供中只是單純說找不到。盤問下又知道,現場根本沒有人嘗試去找出那個打火機。(nobody cares to find the lighter)
PW2就發現橙色打火機的證供亦不可靠。PW2的口供顯示橙色打火機是PW1交給他的,PW2在庭上作供時否認,說橙色打火機是PW2在警署搜被告的背囊中找到的。第一天審訊時PW2說他不記得有沒有在記事冊記下找到橙色打火機的事情,他沒有帶記事冊上庭。控方回應說他沒有寫低,所以PW2的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第二天審訊,查看PW2的記事冊又發現原來他有寫。
簡而言之,整個控方案情都沒有可靠的證據。

(直播員按:英文陳詞,直播員又坐得比較後,有不少地方聽不清楚... 如有錯漏,歡迎指正)

押後至2021年1月11日100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裁決,期間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