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辯方結案陳詞🌟 有關被告是否嘗試點燃玻璃樽及投擲,PW1的證供是唯一的證據。PW1在盤問時指出他看見被告的火光持續兩三秒,沒有其他動作,但又指控被告想投擲玻璃樽,被制服後意圖隱藏玻璃樽。辯方指出這完全是PW1虛構的 ,他的第一份口供及記事冊沒有提及,情節亦沒有一致性。 第二份口供補上了他觀察到四至五下火光,在盤問下他承認是律政司要求他補上。律政司職責是整合已有的證據作檢控基礎。辯方同意控方說法:PW1不是律師,但他後來根據專業機構的指示修改證據 (acting on advice of professional counsel),律政司的指示已影響了案情。 另一方面,被告手中的打火機如此重要的證物,在記事冊和口供中只是單純說找不到。盤問下又知道,現場根本沒有人嘗試去找出那個打火機。(nobody cares to find the lighter) PW2就發現橙色打火機的證供亦不可靠。PW2的口供顯示橙色打火機是PW1交給他的,PW2在庭上作供時否認,說橙色打火機是PW2在警署搜被告的背囊中找到的。第一天審訊時PW2說他不記得有沒有在記事冊記下找到橙色打火機的事情,他沒有帶記事冊上庭。控方回應說他沒有寫低,所以PW2的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第二天審訊,查看PW2的記事冊又發現原來他有寫。 簡而言之,整個控方案情都沒有可靠的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