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五庭
#劉綺雲裁判官
#續審 #0921旺角 [10/2]

吳(22)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被控於2019年9月21日,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

——————

0950續審開庭

📌傳召DW1 被告人
被告作供主要指出警方於拘捕時、押解至警署後樓梯時、影証物相時、處理手機時及警方驗傷時 作出各種不當及暴力行為,並指證警方涉嫌有非法武力、冒簽、插贓等行為

被告企在旺角彌敦道及太子道西交界一段行人路,突然被一個警察從後將佢撲到,並跌向前,以2個膝頭著地,被用力壓住背部位置,被用力壓住後頸,警員將被告右手拗去背脊後,被住被告腮骨位置,再用右手姆指叉住被告腮部,令被告感到十分痛。
同一時間,另一防暴用左手撳住被告頭部,令其左面貼住地面。
第三名警員再用左邊膝頭用力壓住被告2邊小腿肌肉。

後來進入警署後,在一條走廊後樓梯,一警員揸住長警棍,向被告揮動,打在被告左眼骨位置一下。
當時被告左眼骨感到劇痛,然後2眼開始慢慢失去視力。

之後值日官指示3名警員帶被告入去一間房間,命令被告穿著所有面巾、手套、背囊來影相。被告在沒有律師在場、不自願下被拍攝相片。

之後一警員用雷射筆近距離照住被告左眼5秒,距離2尺左右。又命令被告在空證物袋簽名。

然後又到另一間房間,一女警命令被告交出手機密碼,被告不依,但害怕被打,遂自行將手機解開,期間懷疑女警偷睇解鎖密碼,但過程中被告沒有簽過任何手機同意聲明書,以允許警方存取手機內容。

接着,警方表示幫被告驗傷,開始驗傷及拍攝傷勢,直至檢查表面傷後,2警要求被告先後除掉上衣、面褲、內褲作檢查,被告表示下體沒受傷,不需要除內褲檢查,但警方堅持全裸檢查。

1225 DW1作供完畢 暫時休庭

——————

1232 再開庭

📌傳召DW2温家榮大律師
當晚在被告受暴力對待後,接見被告,會面中紀錄部分被告被打經過,為被告之傷勢影相,提出要求送院,並在其後作出正式投訴。

——————

所有證人作供完畢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5日1430作結案陳詞

💛感謝臨時直播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