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八庭
#王詩麗裁判官
#審前覆核
#0805荃灣

D1: 劉 (32)
D2: 陳 (22)
D3: 黃 (26)
D4: 冼 (22)
D5: 羅 (22)

控罪:
(1)刑事損壞
D1及D2被控於2019年8月5日在荃灣楊屋道與聯仁街交界南行綫行人路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2)刑事損壞
D3至D5被控於同日在荃灣大河道與沙咀道交界無合法辯解而損壞3個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3)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1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20898鍾偉傑出示身分證。
(4) 未能在規定下出示身分證明文件
D2被控於同日未能在規定下向警員8027李躍麒出示身分證。
(5)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1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6)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2被控於同日在荃灣聯仁街,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7)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安全島的交通燈的綠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8) 刑事損壞
被控於同日同地無合法辯解而損壞1支交通燈,意圖損壞該財產或罔顧該財產是否會被損壞。
(9)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3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10) 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D4被控於同日在荃灣沙咀道與大河道交界,無牌管有作無線電通訊之用的器具,即1部無線電收發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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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理由:

📌議題一:串謀控罪及實質控罪並存
第1類罪行(1、2、7及8) 刑事損壞
第2類罪行(5、6、9及10)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
第3類罪行(3及4)未能出示身份證

王官接納新增控罪12 串謀刑事損壞並不覆蓋第1及第2類罪行的內容;控罪12牽涉更廣泛、共同源頭、更長時段,指稱各被告使用同一款無線電工具以同一組頻率串謀破壞荃灣區的交通燈。

另外,法庭認為控罪12的控罪範疇並非第1及第2類罪行所比擬,串謀罪與實質控罪並存符合司法公正,而證據早已向辯方披露,並不會造成不公。裁判官不認同新增控罪會令法庭接納原本毋須呈堂的證據,裁判官認為控方需要就串謀及實質控罪解釋提交證據的目的,究竟是要證明網上呼籲的真實性或曾經如此陳述應交由法庭定斷。王官認為新增控罪並不會增長審訊時間。

總括而言,法庭批准新增控罪(串謀刑事損壞),串謀控罪毋須成為交替控罪。

📌議題三:以公眾利益豁免向辯方披露資料
控方以公眾利益為由申請豁免向辯方披露:類別(1)(3)文件、 (2)(4)行動紀錄 、(5)警員身份、(6)(7)上司身份、參與行動人數,裁判官謹記在公眾利益及公平審計中取得平衡。

裁判官認為應審視紀錄的內容,當中是否涉及秘密資料及內部記號而。裁判官認為披露類別(1)至(4)的內容會影響警方策略,批准控方豁免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

至於類別(5),即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的編號、階級及姓名應否向辯方披露。裁判官認為警員編號有其獨特性,而大部分警員的編號及官階已告知辯方,即使SO1至2未曾披露,裁判官認為沒有證據顯示相關警員生命受到實際威脅,批准向辯方披露上述資料。控方需時考慮有關安排,會在6星期內去信通知法庭及辯方。

至於類別(6)(7),裁判官認為現階段裁決言之尚早,相關資料是否與本案有關應視乎審訊程度,若果有關問題與本案無關,王官會拒絕讓辯方盤問。

📌議題二及四:保密安排
控方為AO1至6、SO1至2及DO1至2申請匿名令、屏風及特別通道。王官指自2019年6月至2020年8月,警員被起底的數字一直上升,至今已有3732名警員及其家人的資料向外傳播,情況令人擔憂,考慮到有警員擔任特別職務,懷有不軌企圖的人士會對相關資料產生興趣,公開相關身份會影響警隊執法,最終社會利益受損。法庭批准控罪書中及需要作供的警員身份匿名,作供期間使用特別通道及屏風。

案件訂於2021年8月2至6日、9日、12至13日及16至17日,共10天審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