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
#徐綺薇主任裁判官
#20200308將軍澳 #提堂

張(29)

控罪: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第245章《公安條例》第33條)

案情:
2020年3月8日在將軍澳唐明街2號尚德邨尚德公共交通總站附近的公眾地方,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攜有攻擊性武器,即1個能發射雷射光束的裝置。

詳細案情:
警方當晚暴力驅散期間,被告見到暴力的警員感到驚慌而逃跑,期間有人跌了雷射筆在地上。警員隨後拘捕被告。據悉當晚曾有人使用過雷射筆,但未有證據證明被告曾使用。

背景:
今年3月8日晚上,數百名市民在將軍澳尚德邨悼念去年11月墮樓身亡的科大學生周梓樂。晚上8時許起,警察走出馬路開始暴力驅散悼念民眾,全晚更拘捕46男17女,指控他們非法集結、藏有仿製槍械、藏有攻擊性武器、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藏有工具可作非法用途、在公眾地方行為不檢,及未能出示身分證明文件等。

不認罪

控方7名證人但辯方只傳召PW1-3(警員證人)作簡單盤問,證人4-7可以用65b/c條處理,無警誡供詞。
專家證人無爭議,但辯方要求控方需Stand by,以證明被告無意圖去使用

辯方除被告本人外,沒有其他證人

預審期:1天

案件押後至2021年1月28日0930在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進行中文審訊,控辯雙方需於開審3天前提交承認事實,現有條件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