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1109金鐘 #判刑

楊(18) 🛑已還押14天

控罪:管有攻擊性武器

案情:
於2019年11月9日在金鐘夏慤道添美道交界42387燈柱旁管有雷射筆及可伸縮短棍意圖作非法用途

判刑:

已索取之教導所及勞教中心報告皆指品格良好但教導所較合被吿因其體能不適合勞教中心。

辯方律師向裁判官表示建教導刑期所由半年至三年,不合控罪比例。而被告去年在加拿大假期回港,原本今年一月加拿大升讀大學,有鑑報告指孝順、行為良好,有悔意,因此建議輕判監禁14天。但裁判官並不認同有悔意因上次判詞已提到並不相信被告是拿自拍棍給母親。

裁判官決定再索取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及更生中心報告,將判刑押後2星期至11月20日14:15在東區裁判法院第十庭進行。

裁判官反對辯方提出等候報告期間保釋,期間被告繼續還押❗️

[辯方提出青少年罪犯報告需有感化或社會服務報告,但法庭沒有索取,裁判官確定到時如沒有報告,就只考慮更生中心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