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域法院第廿三庭
#沈小民法官
#1118油麻地
#續審 [2/2]
#縱火

👤哈薩克籍手足(19)

控罪:有意圖而企圖縱火

案情:於2019年11月18日凌晨在油麻地彌敦道與佐敦道交界攜有一個汽油彈,並意圖向警察防線縱火。

傳召PW2 PC10518黃思明(音)

📌主問
案發當日隸屬新界北總部重案組3B隊。0248被告被捕,0253從PW1接收被告的背囊。回到尖沙咀警署後,約0400在被告的背囊中找到橙色打火機。約0700向PW1報告此事。0253-0400 背囊由PW2保管,沒有受到干擾。0400-0700 亦沒有干擾該橙色打火機。

📌盤問
辯方大律師邀請PW2讀出一段口供 (2019年11月29日PW2就事件的口供) 內容。「同日0253,PW1將被告用品即證物A-J交予本人看管。」
證物J是橙色打火機,口供的意思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是,沒有寫證物是由誰檢取) 整份口供都沒有提及那些證物是由你檢取 (PW2:冇提及) 記事冊內有沒有提到你是什麼時候找到橙色打火機?(PW2:不記得)

辯方邀請PW2看記事冊時才知道他沒有帶。控方回應指,他應該沒有寫,所以PW2的警員記事冊不在disclosure list,但控方亦不能確認。休庭至第二天...

第二天PW2帶了記事冊,上面提到搜出打火機的時間。辯方指出,即是口供有Misleading statement,因為口供的意思就是PW1將橙色打火機交給你。(PW2:不同意,因為都是在背囊中找到) 做口供時有沒有帶記事冊,將內容抄落口供?(PW2:有,抄了有關橙色打火機的一部分) 被告拘捕後有沒有和PW1交談? (PW2:只有在彌敦道將背囊交給我時交談過) PW1有沒有向你提及在現場找不到打火機?(PW2:冇)

📌覆問
控方邀請PW2讀出記事冊的其中一段。「補錄:同日0253,於彌敦道240至252號,從ASGT7720將被告及背囊接收。0305押解被告上AM9864,0320離開上址。」

法官提問,請PW2指出在背囊的哪個部分檢取橙色打火機。PW2拿著背囊,指出是在背囊最大架的底部找到。

被告選擇不作供,審訊完結。
押後至11月16日0930區域法院第三十六庭作結案陳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