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2/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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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日審訊內容

DW1 被告

💡今天被告接受控方盤問💡

📁被告對示威活動的認知
被告否認自6月開始多處地方都出現示威活動,但有聽聞過出現嚴重縱火、破壞商店、破壞道路設施等等行為。然而,被告供稱不清楚當日網上號召「八區開花」、不清楚當日多區有示威活動、不清楚當日將軍澳區有示威活動。被告解釋因為當天要在荃灣上班,沒有時間了解情況。控方質疑被告對住所附近的情況漠不關心。

被告亦否認有份到處縱火、破壞商店、傷害他人的人士都是身穿黑衫黑褲、使用蒙面物品,但他同意參與暴力行為的人士有戴帽及口罩,他不同意戴帽戴面罩是意圖掩飾身份,他辯稱「唔會由自己判斷」。

📁被告當日路徑
被告於主問解釋當天因為唐俊街堵路情況,因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由Popcorn 2走到尚德邨。被告今天補充唐俊街與唐德街交界有人將雜物放置於馬路上,甚至放在行人路上,令他無法轉右,只能夠轉左行(按理解應該是進入唐俊街)。

被告供稱沒有留意附近商店有否受到破壞,女朋友亦沒有告知他附近的情況。被告眼見堵路,卻沒有念頭早點回家﹐被告解釋「因為自己政治姿態屬於抗爭類,支持民主派,認為呢啲示威者主要目的係堵路,加上屋企係尚德附近,食完糖水好快返到去」。被告亦不擔心女朋友無法回家,他解釋女朋友可以步行返回調景嶺的住所。控方指出被告實際上知道鄧英喜中學外有聚集,被告當日真實目的是參加聚集,被告一概否認。

📁控方質疑被告管有物品的意圖
🔗手套
被告昨天提到21時仍然戴上手套,是因為「指冷氣涼涼地」,他今天改稱是手袖,被告「涼涼地」的說法遭控方質疑天氣並非特別凍。被告否認戴手套的目的是為了參與暴力示威、避免留下手指模或割破手。他供稱手套是工作所需,而且不能暫放於工作場所。

🔗面巾
被告昨天提到因避免工作時曬傷而有需要戴面巾,遭控方質疑於21時仍然戴著同一條面巾。被告強調是個人衣著潮流。遭控方再度質疑為何當天要與女朋友會面,但竟然沒有想過更換另一塊面巾。控方指出被告當天使用面巾遮蓋面部,意圖掩飾自己的身份,唯被告一概否認。

🔗帽子
控方亦質疑被告為何戴上帽子,被告再次強調是個人衣著習慣及潮流,遭控方反駁指是為了遮蓋容貌。

🔗盾牌
被告昨天提到「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遭控方質疑為何被告需要保護市民,被告解釋是因為擔心再次發生7月21日元朗白衣人襲擊市民的情況,欣賞市民於翌日帶同竹製盾牌到元朗站保護記者及其他市民。控方質疑事件已距離案發時間3個月,被告解釋因為白衣人仍未被緝捕,有需要時可以保護身邊人。

被告昨天亦供稱盾牌由朋友所贈,但是他今天拒絕向法庭透露朋友的名字,亦承認即使當日亦無法再聯絡該名朋友。控方指出被告帶備盾牌實際上是為了與警方發生衝突時使用,唯被告否認。

🔗噴漆
被告昨天提到女朋友是修讀美術課的學生,噴漆是女朋友給予,被告解釋該噴漆是女友不需要的顏色,而恰巧平時亦學習製作畫作。被告否認噴漆實際上是用來在公共設施或牆壁上塗鴉

🔗鐳射筆
被告昨天供稱把鐳射筆放在背囊是為了在行山使用,他今天則表示自購買後已放在背囊,沒有特別了解是否取出來。控方指出他昨天曾供稱使用鐳射筆參與「鐳射筆照向太空館」行動。

被告同意有示威者會使用鐳射筆照向警方,但他否認有意圖使用鐳射筆照射警員,從而傷害警員的眼睛。

🥽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控方認為一切來得太過巧合,令人懷疑被告參與暴力抗爭,唯被告並不同意。

🏃‍♂既然被告認為物品不會惹人懷疑,控方質疑被告為何見到警方就要逃走,被告解釋因為當時情況混亂,警員戴上裝備衝向他,大部分市民顯得十分慌張,被告覺得好害怕,亦不想女朋友被警棍打中,於是選擇急步離開。被告否認逃跑是為了避免讓警員搜到隨身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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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案陳詞
辯方指鐳射筆本身並非攻擊性武器,可以用作營造氣氛、觀星、教學等合法用途。辯方指控方專家證人只是陳述國際標準表示3B級鐳射筆的傷害性,但沒有證據顯示涉案鐳射筆的實際傷害程度。即使法庭接納涉案鐳射筆可以造成一定傷害,亦要在一定距離及時間才可以造成實際傷害。

再者,余警員亦同意他沒有親眼目擊較早前發生的堵路、縱火及襲警等行為,亦無法證實被告與上述行動的關係。余警員亦沒有在當天目擊有鐳射光束或利用噴漆塗鴉牆壁。余警員亦無法證實被告是20至30名黑衫黑褲人群的一分子,在沒有封鎖線的情況下,不能排除一般市民途經現場。

辯方指單憑環境證據令被告入罪並不穩妥,辯方認為被告住在尚德附近,他有合理原因在附近出現。而被告身穿的服飾,辯方指自6月開始活動就十分熾熱,不排除被告所指是根據個人喜好或潮流而選擇衣物。再者,被告身穿的面巾及手袖與black bloc有別,被告身上亦沒有一般激進示威者的頭盔及豬嘴,被告亦自願讓警員搜屋。

辯方指被告坦白交代為何攜帶盾牌,亦向法庭透露自己的政治取態,沒有證據顯示被告有意掩飾。故此,不能排除被告用膳後避免唐俊街堵路而選擇一條較長的路線。

控方指被告同時管有鐳射筆、盾牌及噴漆未免太過巧合,梁官詢問辯方的意見。辯方重申法庭應接納被告的解釋,強調物品是從被告的背囊搜出,當時是拉上拉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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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將於2020年11月19日14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一庭裁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