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
#梁少玲裁判官
#審訊 [1/1]
#1013將軍澳

李(20)

控罪:
1. 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
2. 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

案情:
被指於2019年10月13日,在將軍澳唐德街近唐明街公園小巷的公眾地方,管有一個能發出雷射光束的裝置及一支噴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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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認事實:
1. 此承認事實列為證物P1
2. 在10月13日2130時,警員20938在唐德街截停被告,P2(1)(2)為現場照片
3. 在同日2148時,警員20938拘捕被告
4. 警員20938在被告身上搜出1件黑色短衫P3)、1條黑色短褲(P4)、1對灰色手袖(P5)、1頂深灰色帽(P6)、1塊藍色面巾(P7)、1個黑色背囊(P8)
5. 在同日2238時,於將軍澳警署內警員10878向被告搜身,在黑色背囊內搜到1片附有2條膠帶45cm乘30cm大的金屬片(P9)、1枝黑色鐳射筆(P10)、1罐藍色噴漆(P11)、1把藍色手柄鉸剪(P12)、1對黑色手套(P13)
6. 於10月14日0235時,警員7861搜查黑色背囊,發現1個黑色口罩(P14)及1個印有”Peter”字樣的口罩
7. 拍攝證物P3至P15的相片集
8. 署理警司陳喬崔檢驗鐳射筆,證實能發出綠色鐳射光束
9. 以上證物沒有受到非法干擾
10. 被告被捕時只有19歲
11. 被告沒有刑事定罪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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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1 20938 余嘉俊

📋人群於十字路口的行人路集結
余警員於2019年10月13日隸屬機動部隊,當天2040時進行高調巡邏,2130時收到指示到尚德村進行拘捕,駛至唐賢街至唐德街交界,見到有30至40名聚集,他們身穿黑色上衣、黑色褲、黑色帽且大部分人士戴上面罩,余警員根據19時發生激烈傷人事件,加上他穿著的服飾,判斷他們屬於激烈示威者,懷疑他們參與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

盤問之下,余警員承認只是透過警隊電台得悉將軍澳出現堵路、襲警或破壞店鋪的情況,而他本人並沒有親眼目擊,他去到拘捕現場途中亦沒有目睹有人使用鐳射筆或塗鴉,他亦同意沒有直接證據顯示被告曾經參與堵路或破壞店鋪的行動,甚至無法確認被告是30至40人當中的一分子,但余警員強調普通市民不會戴著面巾及跟著一班示威者跑步。

辯方指出被告的面巾是藍色迷彩,難以有效隱藏身份,唯余警員並不同意,他否認單憑被告的衣著及年紀而將被告拘捕。

📋集結的人群逃離現場
他們(包括被告)見狀隨即向唐俊街逃跑,跑到唐德街近皇冠假日酒店位置轉入小巷,余警員多次大叫「警察!咪走!」。由於他們沒有聽從指示,余警員思疑他們攜有攻擊性武器。

盤問底下,余警員同意被告當時未必能知道警告是向他作出,但不同意被告沒奔跑。

📋余警員拘捕被告
余警員最終成功於唐賢里截停被告,他按壓被告的肩部而將被告制服,余警員於2148時以「非法集結」及「違反禁蒙面法」拘捕被告,隨即進行快速搜身,但沒有在被告的腰間及手部發現武器。2150將被告押上警車,直到返回警署也沒有搜查被告的背囊,其後便將被告及證物交予雜項調查警員10878。

辯方指當時有女性友人與被告同行,她身穿白色恤衫,余警員表示沒有留意,辯方續指出女性友人亦於同日被捕。辯方亦指出被告被捕時沒有反抗,願意提供住址及讓警方搜屋,警員亦沒有在被告家中發現違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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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W2 署理警司陳喬崔

陳警司隸屬技術服務組,以專家身份作證,他於2020年3月12日檢驗涉案鐳射筆後﹐證實鐳射筆屬於3B級別及能夠發出綠色鐳射光束,根據國際標準推斷鐳射筆於60米內直接照射可傷害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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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官裁定表證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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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W1 被告

📋當日情況
被告當天17時下班,乘坐港鐵到調景嶺,約1830時與女朋友會面,他們由調景嶺站行向尚德,中間尋找餐廳及逛街,於20至21時在popcorn 2的大家樂用膳,打算到尚德邨的糖將軍食甜品。

他們從popcorn 2離開,沿寶邑路轉入唐賢街,向前行右轉入唐德街,去到popcorn carpark位置。被問到為何不選擇較短路程的唐俊街﹐被告解釋見到唐俊街有堵路情況。

到達popcorn carpark,被告看見約10至20名市民從唐德街及唐賢街交界向唐俊街方向奔跑,當被告行進鄧英喜中學旁的小巷15至20米,被告見到警車到達,約5至6個警員下車,其中一個衝向被告。被問到為何奔跑,被告解釋當時情況混亂,不知所措﹐只想盡快離開。

其後,有警員將被告撲低及鎖上膠手扣,連同被告及其女友共5人被捕。

📋被告管有物品的解釋
被告當日為倉務員,穿上手袖及面巾是因為日常在戶外搬貨,避免在工作時曬傷,被告供稱當天沒有使用面巾遮蓋面部,而戴手套是搬貨所需。被問到為何於21時仍然戴上手套,被告指冷氣涼涼地,亦喜歡戴手套,認為比較有潮流。

被告於深水埗鴨寮街購買鐳射筆,被告承認曾經響應「8月8日鐳射筆照向太空館」的活動,當日攜帶的原因是避免行山時忘記攜帶,但承認自己沒有在行山中使用過。

另外,附有2條膠帶的鐵片是朋友所贈,戴上時成為「盾牌」,被告形容為「帶落似盾牌,俾我感覺好有型﹐係抗爭時期好英雄,係好保護市民既物件」。

噴漆是女朋友給予。

案件押後至明天0930時觀塘裁判法院第八庭續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