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區裁判法院第七庭
#鄭紀航裁判官 #審訊 [1/4]
👤羅(20) #0915銅鑼灣

控罪:襲擊警務人員
於2019年9月15日在軒尼斯道銅鑼灣站C出口外,襲擊正在執行職務的高級警司區永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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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就以下各項的自願性和準確性提出質疑,並反對被法庭接納為證供。

① 在2019年9月15日19:15在銅鑼灣港鐵站C出口,由17025警誡下所作出的口頭招認

② 同日21:40至22:42在北角警署七號接見室,由DPC 17025進行的補錄供詞


📌理由
上述口頭招認和補錄供詞,是被告不自願錄取的。警員並未依循正確程序,及威逼利誘被告作供。違反《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摘要(e) [1] 及 規則4d [2]


📌詳情
於2019年9月15日19:15時,被告與警員倒地後,有警員大力打了被告背脊一下。之後有10個以上軍裝警員包圍被告,並多次用警棍擊打被告的肋骨、頭部及後腦位置。

另一警員扯甩被告的眼鏡、助聽器及口罩,向被告面部噴胡椒噴霧。被告不斷重覆講自己聽障要用助聽器,但有警員在被告耳邊大聲講「收聲喇你」。


📌警誡被告時,被告無戴助聽器
被告多次向警員要求清水洗走胡椒噴霧但不獲理會,有警員對被告講了一堆說話,失去助聽器的被告只隱約聽到道歉兩字,於是被告按該要求道歉。講出「我一時衝動打警察,阿sir對唔住,俾次機會我」後,警員才提供清水予被告洗面。


📌補錄供詞
被告母親在錄取口供時並不在場,在抄寫聲明時母親才被帶到接見室。DPC17025向被告和母親說:
被告是男人大丈夫,做錯事要承認。如果認罪有機會扣減1/3
或判感化令、社會服務令等。

基於以上誘使,被告和母親按DPC 17025指示,在補錄供詞上簽署。

📌結論
整體而言,有關口頭招認及補錄供詞,是在被告不自願的情況下錄取,違反了《查問疑犯及錄取口供的規則及指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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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任何人對警務人員向他提出的問題的口頭答覆,以及該人作出的任何口供,如要被接納為指控該人的證據,一個基本條件是這些答覆和口供必須是自願供述的。自願供述的意思是答覆或口供並非在一名有權力的人威迫利誘之下作出,或被迫作出的。

[2] 當警務人員錄取口供時,他須將供述人的說話正確筆錄。不應發問任何問題或引導該人答話,除非是為了使口供前後一致、易於理解、或該等問題是與主要事情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