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續審 #0813機場

法庭已裁定表面證供成立(控方證人作供按此)。被告作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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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主問

被告在CCTV截圖上,確認自己的位置。他應主問指,雖有舉起雷射筆,但不清楚照射方向有什麼,無照人、傷害人的想法,更無照射警察的意圖。他見其他示威者用雷射筆照向玻璃屋,因好奇、貪玩而跟從,故雷射筆時開時熄。

被告確認自己手持雷射筆時,有警員靠近。被問及「警員如何對待你」,被告情緒不穩,請求休息。

休庭後被告表示,當時有警員對自己作出警告,三次著自己停止照射警方,但他不為意,繼續斷斷續續玩雷射筆。此時,有警員道「拉佢,佢用雷射筆照我隻眼」,隨即有警察上前按住他、上索帶。他憶述自己有掙扎,卻是因拘捕位置近馬路,聽見「有車」而避開。


控方盤問

被告畢業後曾任數店店務員,後因腿部骨折無法工作,於今年修畢文憑。

控方據證物P9,指被告案發當天先從長沙灣搭巴士,再轉地鐵到機場,有能力照顧自己出行。被告到警署後,被告錄有2份文字會面記錄,控方據此推斷被告「懂得維護自己權利,可以表達自己『冇嘢講』」;懂發問、能理解對話內容及分辨是非。盤問下,被告同意自己在案發當日表現正常,可憑個人能力作出選擇。

被告供稱,雷射筆為自己約7月在深水埗所購買,用途為玩耍,直至8月用了2次。案發當日,自己見有示威者用雷射筆四處照射,便攜雷射筆到機場。

控方先指出雷射筆價格不菲,質疑使用次數過少。又指被告所住宿舍有宵禁,懷疑被告晚上10時後仍逗留機場,是別有目的。被告解釋,自己非示威者一員,因機場可叉電,便打機、流連,直至11時。

被拘捕前,被告指自己正因貪玩,用雷射筆照巴士車頂、汽車。控方駁指他當時橫越馬路以使用雷射筆,動作複雜,並非單純為「玩」,而是故意照射車內警員。被告不同意,澄清自己乃邊行、邊「睇有咩事發生」,甚至無留意車內的是否警員。

針對PW1證供,被告指不清楚截圖上的光,是否由自己雷射筆發出;自己確有用雷射筆照巴士,但沒故意照向警員。他沒關注光束方向,有無人著警員背心,沒留意有否照到人。


辯方覆問

被告確認,自己被制服時,有巴士駛近。


被告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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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結案陳詞(撮要)

主控官引案例,列出控罪需滿足條件:(一) 被告管有雷射筆;(二) 雷射筆是攻擊性武器;(三) 被告持有雷射筆的意圖是傷害他人。又引案例,舉出聲音干擾亦足以構成毆打罪、被告持有物品意圖可由法庭推論、影像認人的可行性等法律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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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方結案陳詞(撮要)

辯方大律師提出2個關注重點:

📌雷射筆開關狀態
審訊過程中,辯方多次問及「被告的雷射筆是長開抑或閃動」,實與控方證人的可信性大大相關。控方證人審訊初期供稱「不斷」被照射,後改稱「多次」,乃因光線斷斷續續,這方面的證供與辯方證詞吻合。實際上,在片段及截圖中,也可見雷射筆時開時關。

📌雷射筆光束方向
就控罪(3),案發時車頭方向有多於1盞燈,控方無條件咬定被告向車頭方向照射雷射光,就等於射中控方證人。就控罪(1),證人指被告手中雷射光束「追」著自己掃射,但片段中完全不可見,警員臉上根本無光。

辯方已呈交連法律基礎的書面陳詞,未在庭上讀出。大律師申請押後,並承諾再交一份含有對控方回應的完整書面陳詞;又透露當事人將更換代表大律師,為早有預備的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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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押後至12月8日1430,於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此前控辯雙方必須提交完整書面陳詞或回應。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繼續擔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