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法院第一庭 #刑期覆核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
#彭寶琴法官
👤龔(18) #1111將軍澳

控罪:襲擊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務人員 #襲警
答辯人被控在2019年11月11日,在新界將軍澳唐德街近唐俊街交界近燈柱DE1344A襲擊當時在正當執行職務的警長58151。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認罪後被徐綺薇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律政司長不服刑罰明顯過輕,向上訴庭申請覆核刑罰。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63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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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由余國慧助理刑事檢控專員余國慧及吳卓樺高級檢控官吳卓樺代表。

申請方的覆核基礎:

基礎1:原審判刑無充分反映懲罰性及阻嚇性

申請人認為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沒有充分考慮襲警罪的嚴重性,只要牽涉襲擊警務人員,不管以《侵害人身罪》、《普通襲擊》,或《警隊條例》起訴,性質同樣嚴重,一般會判處監禁式刑罰。法庭有責任為正當執行職務的警員提供保障,為警員提供一個可恰當地執行職務的環境,亦需向社會清晰送達法庭不會姑息襲警,此會對大眾有益。

因此申請人建議法庭改判比感化令更具阻嚇性的刑罰,當中他們認為短期監禁是最合適的做法,最輕亦應判處社會服務令。

基礎2:原審裁判官忽視控罪嚴重性

在答辯人接受的案情中,當時最少有2名警員追截另一人,而答辯人伸出腳嘗試絆倒警員,行為可能阻礙警員拘捕示威者,而且當時警員並沒有作出任何行為刺激答辯人,令他出現任何情緒。所以答辯人襲警的行為純粹一般性地宣洩對警員的不滿。如果跑動中的警員被絆倒可能會造成嚴重傷害,警員沒有受傷純屬幸運。

由於答辯人在案發時已18歲,且已經投身社會工作半年,因此認為原審裁判官不能單純指因為答辯人年輕、沒有案底及行為沒有預謀便使用監管效力低的感化令處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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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由李國威大律師代表。

回應1:認同感化令是明顯過輕的刑罰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指出答辯方贊同襲警罪並沒有判刑指引,但是屬於嚴重罪行,有鑑於執行職責的警員對社會的必要性,容許暴力會衝擊法治,因此阻嚇性刑罰是無可避免。而律政司考慮到答辯人的特別背景,社會服務令是適合代替監禁的刑罰。此外法庭認為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太短,當時裁判官在判刑時沒有提及一般襲警案例的罰則,亦沒有解釋為何最終判處答辯人非監禁刑罰,質疑裁判官是否忽略了判刑需具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同意感化令對干犯襲警罪的被告是明顯過輕及襲警罪的刑罰是即時監禁,唯希望法庭能接納社會服務令是即時監禁的真實替代品,因為被告需要透過無償工作回報社會,能同時兼顧更生及懲罰的目的。

回應2:希望法庭能判處社會服務令

答辯方指出被告只是因一時衝動而犯罪,同時希望法庭接納答辯人當時並非穿著一般示威者的衣著,可見他不是與示威者共同犯罪。

彭偉昌上訴庭法官指出答辯人的求情信內容有上述內容有分歧,質疑答辯人當時不是路過。

潘兆初高等法院首席法官向答辯方詢問本案中社會服務令的適合性並引用FACC8/2017案,鑑於香港社會動蕩不安,經常出現大規模示威活動,終審庭認為阻嚇性刑罰是恰當,法庭是否應需要在本案考慮在判刑上強調阻嚇性及懲罰性。

答辯方希望法庭考慮到被告的特殊情況,以另類方式處理本案。即使感化報告指出社會服務令對被告並不合適(less desirable),但法庭可以不全盤接受感化官建議,避免出現判刑有局限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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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上訴法庭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認為本案案情嚴重,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犯上原則上錯誤以及量刑明顯過輕。法庭認為本案應以8星期監禁作為量刑基準, 因應被告認罪及刑期覆核申請等因素扣減刑期後改判答辯人30日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