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三庭 (暫作區域法院)
#高勁修首席區域法院法官
#提訊
#0929金鐘

上午45人(續)

1152 開庭

控方打算講類別①中3名被告納入類別③,變相可「為法庭減省咗一個審訊」。另外建議類別④中的D6/7/21納入類別②,因為三人均有片段影到當時的行為。

控方預計剩餘三個類別審期分別為45日、30日及45日。類別① 3人沒有錄像拍攝到,控方只能根據環境證供、被捕情況及身上搜出物品。法官建議可用同意案情處理,又質疑如果需要傳召為數不多的證人證供,何不儘快審訊;再假設3人不認罪,都會希望儘快處理案件。考慮到案件複雜性,為何要3人糾纏30日。法官認為雖然只有3人,但值得分開審訊。

控方同意,預計3人審訊需時8至10日。法官認為若拘捕情況不複雜,各被告約需1天,另加上可能就暴動「播播片」,和部份以同意案情處理,估計未必需要8至10日?辯方冇補充。控方仍認為保守估計需要10天,而類別③可縮短至25天審訊。

法官向類別④的眾被告進一步查詢,明白到大家各有不同爭議,但想了解具體有何爭議,或許能再作分拆。

D29確認「由得控方去舉證」。

D14/25表示反對有暴動,爭議警員證供,由於冇任何錄像片段故不爭議錄像連貫性及真確性,亦不爭議地圖。另爭議被捕時與被捕後影相衣著不一。法官提醒現只處理案件管理事宜,不作任何指控。

D19/33代表不爭議被捕,但爭議CCTV,需要傳召拘捕警員作盤問。

D20代表將爭議被捕因沒有錄像影到被告,只爭議被告被截停及PW供詞。不爭議片段(因為冇),只爭議警員供詞目擊到被告被捕前行為。法官向律師查詢,是否據律師所了解該PW有呢方面證供針對被告,律師確認。法官再查詢警員編號,律師透露是沙展8764。再次確認對錄像冇爭議,只爭議8764證供及對被捕冇爭議。

D26代表將爭議暴動議題,CCTV真確性冇爭議,身上搜出物品及身份有爭議。律師表示由於上週三先獲法援委派,不久前先收齊文件。

D27/30保留對暴動爭議,時地未能好準確掌握。錄像方面:警員攝錄片段和CCTV冇爭議。對公開片段(opensource footage)則有保留,對公眾傳媒錄像冇爭議,但「opensource」本來好難清楚界定,據悉是由身份不明的被捕者所拍攝,要求控方提供進一步資料,及對「opensource」會否有好闊或好窄理解?對被捕冇爭議,圖片或地圖都冇爭議。

D35/37代表會爭議暴動,但重申控方有舉證責任。被捕不爭議,但會爭議警員描述被捕前事宜,相簿和地圖冇爭議,錄像亦冇爭議。

D40代表將會爭議暴動有冇發生到,而時間更需要進一步釐清。冇爭議現場拘捕被告;針對被告行為證供的呈堂性和真確性有爭議,片段雖然不多但相隔一段距離導致清晰度不理想,需爭議片段是否可靠?能否從中認出被告?律師指被告只有被捕時被影到,其他時段沒有(涉被告的)錄像。

D29代表就被告被制服(subdued)地點有爭議,身份冇爭議,CCTV真確性(authenticity)和連貫性(chain)冇爭議,另就呈堂性(admissibility)亦冇爭議,相簿和地圖冇爭議。對警員口供有爭議,將會傳召2名PW。假如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亦有需要傳召,法官於律師確認過現在沒有針對被告的專家證人。

法官暫時歸納: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7名被告,類別③ 13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實際需要靠同意案情方可再落實,或眾被告會否有臨時特別指示。

控方更正為:類別① 3名被告,類別② 14名被告,類別③ 16名被告,類別④ 12名被告。因為眾被告爭議點不同:部份爭議片段,部份爭議地點,希望儘量將持相同爭議點的歸納入同一類別,並在同一段時間內同時審訊。

類別① 中的D38代表補充,認為控方估算10天審訊太保守,客觀認為5-8天已足夠,本被告部份則在3天內可以完成。

今天答辯不認罪被告:
D7/8/9/10/12/15/17/18/20/21/22/23/28/31/32/35/36/37/38/39/41/42/43/44
而其餘被告保留押後答辯權利。

四類別各被告分佈如下:
類別① D9/10/38
類別② D5/6/7/13/15/16/18/21/22/24/42/案一D2
類別③ 1/2/3/4/8/11/12/17/23/31/32/36/39/41/43/44
類別④ 14/20/25/26/27/29/30/33/35/37/40

法庭下達命令分拆類別①,並排期審前覆核聆訊和審訊。暫時休庭,讓控辯雙方向書記查詢法庭日誌空檔及就排期議題磋商。

1245再休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