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第一庭
#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 #覆核聆訊
👤呂(17) #1112馬鞍山

控罪1: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即一支尖的鐵枝、一支削尖的行山杖。

控罪2,管有任何物品意圖毀或損壞財產
答辯人被控於2019年11月12日,在馬鞍山德信中學外管有一支槌子及一支破碎玻璃用的槌子,意圖使用物品摧毁他人財產。

簡單背景:
答辯人在早前認罪後被溫紹明署理主任裁判官判處12個月感化令,但是律政司長不服刑罰過輕,引用《裁判官條例》第104條覆核原審裁判官的決定。

原審裁判官的判刑理由:
https://publielectoral.lat/s/youarenotalonehk_live/7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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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方的理據:

申請方認為本案案情嚴重,但是法庭在考慮本案刑罰時過於側重被告更生。此外背景報告顯示出被告借感化令的更生程度有限,因此希望法庭能參考CAAR7/2020案的,改判被告較重的刑罰。

答辯方的回應:

答辯方認為法庭在上次作出判刑時有同時索取感化及社會服務令報告,可見法庭並沒有忽略案件的嚴重性。

答辯方引用上訴法庭在一案例的判詞,指出年齡是求情理由,所以法庭在考慮判刑時可以把更生及改造給予較大比重。此外本案的嚴重性較低,也不足以判處拘留式刑罰,因此希望法庭在考慮裁決時可以平衡阻嚇性及更生的目的。

答辯方最後他指出答辯人即使被改判社會服務令也會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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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果:

法庭重新考慮與案所有因素後,同意申請方指出感化令未必有足夠阻嚇性。

但法庭指出在答辯人並沒有使用涉案工具造成損害下,未必需要判處拘留式刑罰處理。

綜合以上,法庭認為社會服務令較可以對被告有更生效果及懲罰性,因此會再次為被告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並將案件押後至2020年11月4日14:30作覆核申請的裁決,期間答辯人可以以$1000保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