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九龍裁判法院第廿一庭(少年庭)
#彭亮廷裁判官
#1102旺角 #判刑 #庭外消息

*(14)

控罪1:管有攻擊性武器或適合作非法用途的工具並有所意圖
控罪2:管有攻擊性武器並有所意圖
控罪3:無牌管有無線電通訊器具(撤控)

案情:
//去年11月2日有示威者在旺角聚集,警方驅散時疑從13歲男童搜出士巴拿、鐳射筆及對講機,並控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等罪。//
(摘自《香港01》2020.6.4)

昨天在彭亮廷裁判官席前內容

判刑原因:
案發時13歲,判刑時14歲。
沒有刑事定罪紀錄,也沒有警司警誡紀錄
認罪後曾還押3星期
彭亮廷仍舊表示謹記上訴庭SWS案(案件編號:CAAR1/2020)當中對青少年罪犯的量刑考慮有4項要素,並要平衡考慮。基於被告承認兩項控罪皆屬嚴重罪行,彭亮廷認為判處兒童保護令與案情及其罪行嚴重性並不相稱,否則會犯上原則性錯誤。兒童保護令只適用於較輕微的刑事罪案/涉案兒童未有干犯刑事罪案(即例如離家出走,父母未有好好管教)。兒童保護令其中一個條款為交由某人或某機構照顧,而感化官建議交由父母照顧,彭亮廷對此存有保留,甚至懷疑態度。根據學校紀錄,被告經常缺課或遲到,均顯示出父母未能好好照顧小朋友。故此,彭亮廷不敢苟同感化官及青少年罪犯評估專案小組的建議,認為其過於著重青少年更生。彭亮廷認為不能否認被告是帶同裝備走到旺角街頭作為前線一分子,其出現在路障附近,若遇上意見不合或警員並發生衝突,可以該工具對人造成嚴重傷害。

由此,法庭拒絕接納感化官及小組建議(即24個月照顧及保護兒童令),認為更生中心是合適選項。

刑罰:判入更生中心❗️❗️

辯方最後指出即使判入更生中心(留有案底),裁判官仍可運用酌情權撤銷控罪,令兒童不留案底,然,彭亮廷一口以案情嚴重並曾有考慮為由拒絕

(在宣判期間,被告不停抽泣,不時回望父母)

直播員聽罷消息按:「大人」你地喺度做緊啲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