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裁判法院七庭
#香淑嫻裁判官
#審訊 #0813機場(補回審訊記錄)

控罪及承認事實
PW1-2作供

傳召控方證人PW3 偵緝警員9085 作供

證物
P31 PW3的姓名及身分證號碼
P32-39 PW3所作的截圖標示

PW3於2008年加入警隊,中五教育程度,現駐守屯門警署反三合會行動部隊。案發當日,他屬新界北緊急應變大隊刑事隊,駕駛便裝警車TE5247至機場暢航路,到機場進行營救內地人士行動,途遇示威者堵路;他被電筒和雷射筆照射,感到不適,因覺危險駛離現場。

從CCTV片段中,可見PW3的小型貨車一直塞在暢航路上。PW3在指示下,在數張截圖中標出自己車輛的位置及行駛方向;又指有黑衣人從正前方以雷射筆掃射自己後離開。


辯方盤問

PW3在12月4日給出一份證人口供。辯方先歸納PW3在庭上供稱,但無在口供中提及的新資料:(1) 他被光束照射2、3次,每次3、4秒;(2) 改以「被襲擊」而非「被包圍」形容前方車輛;(3) 他被水樽襲擊;(4) 口供中,他說自己未能辨認以光束攻擊車輛者形象,庭上改稱「印象中,他穿黑色衫」。

辯方質疑,PW3並不記得攻擊者外表,乃靠重述影像畫面,對號入座。PW3辯稱,自己記得這個線索,唯在錄口供後才記起。辯方即問:身為警員兼受害人,何以不因遺漏重要證據,補錄口供?故PW3「襲擊者穿黑衫」的印象,應是臨場捏造。

提問下PW3澄清,當晚自己的車頭範圍有多過1條光束,針對自己照射,但重複直射他雙眼的雷射筆光點只有1個,沒有閃動。辯方提議:PW3沒有被任何光線射中。PW3不同意。

PW3後補充,當晚他沒有口頭上叫人群停止,也無響喇叭使他們散開。


控方覆問

PW3解釋,電筒的光較渙散,雷射光較集中,故自己能認出;雷射光更令自己眼部不適,需側面避開。


PW3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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傳召控方證人PW4 警員15971 作供

證物
P40 PW4的姓名及身份證號碼

控方主問

PW4於2016年加入警隊,大二教育程度,現屬商業罪案調查科。案發時他不在現場,但被委派為調查員,找出被告的行動軌跡。在閱讀警長3712的口供後,他得知案件發生的時間、地點和經過及被捕人衣著。

翻查CCTV片段,他找到被告被捕一幕,遂倒帶追蹤被告在機場內的行動。他自CCTV截取截圖,顯示被告走出暢航路馬路,手持發光物體照向左二線,再走向客運大樓7層。未幾折返,舉起手上物體,右手扶鐵欄,指向警員方向。


辯方盤問

辯方指出,根據片段,車頭前出現的光點應是多於1盞,不住移動,有閃燈。PW4稱光點斷斷續續,不清楚是否閃動。

雖然不知白平衡(white balance)、色溫為何物,PW4仍注意到CCTV片段有色差問題。辯方提出,要處理色差,就要尋找純白的東西為基準,PW4則道不知,也沒有到現場進行色差比較。


證人作供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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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傳召PW5,為雷射筆專家證人;
後播放被告警誡會面的錄像片段;
‼️裁定本案表面證供成立。

辯方可能傳召證人作供,雙方亦準備於續審當日進行結案陳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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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將於10月28日1000,沙田裁判法院七庭續審。
期間被告以原有條件保釋。

🟡感謝公眾人士提供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