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龍城裁判法院第十三庭
#鄭念慈裁判官
#裁決



控罪:在公眾地方造成阻礙

裁決理由:

爭議點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理由在慢線上停駛10分鐘。PW1目睹KC278在迴旋處停駛,他看見3車停止行駛而造成塞車,其後目睹有人將雪糕筒放在車前,即使其後雪糕筒被移離,該車仍然不駛離現場

裁判官認為 PW1證供簡單直接、清晰,盤問之下沒有動搖,其說法得到影片支持,裁定PW1實話實說,影片清晰可見有人將雪糕筒放低,裁定PW1誠實可靠。

PW2看到迴旋處有私家車,亦指出被告手機紀錄顯示被告曾經4次致電999,且PW2沒有受到辯方挑戰,法庭裁定他誠實可靠。

從影片中,清楚看見被告駛至慢線位置停下,當時車正前方是沒有障礙,右前有一輛白色私家車停下,其後有人將雪糕筒放置,但約3分鐘後被移走,其後有人攻擊車輛(包括KC278),接納PW1、2及影片反映真實情況。其後可看見KC278駛至快線,然後一慢一停行駛直至警員到場。

被告解釋無心堵路,當時聽到嘭一聲,覺得車身被碰撞,於是停在慢線,但由於右前方白色車不肯讓路,於是致電999並詢問如何處理,警方告知將會有同事前來,驚慌所以待在車內,其後見暴徒襲擊車輛,只能等待警員到場支援。

裁判官指KC278在迴旋處停留10分鐘,時停時慢而且打圈,當他停在慢線,有雪糕筒放在正前方,但其他時間KC278可以前行,裁判官裁定被告造成實際阻礙。

關鍵在於被告是否有合理權限、合理辯解或合理使用,被告聲稱慢駛前曾遭到碰撞,唯裁判官指從片段內聽不到嘭一聲或車身有郁一郁的情況,即使被告已標示車身碰撞的痕跡,裁判官亦沒法找到車身有碰撞的痕跡。

被告確實有致電999,但被告向警方的聲稱只是自說自話,如果車子被撞,被告理應立即下車查看車身,與肇事司機理論,即使被告不知道車身損毀情況,下車亦不曾察看車身情況。

假如他是因堵塞而被困車內,被告不會被攻擊,顯然他停下位置引致其他人不能開車,惹來其他道路使用者指罵,裁判官指只要被告把車子駛前少少便不會造成阻礙,認為被告的說法倒果為因。

裁判官同意被告的確曾被雪糕筒阻礙2至3分鐘,但後來已被移走,被告聲稱要等待警員到場,但現場沒有人受傷,沒有車輛受損,即使警員到場亦難以調查,選擇停車的位置只會造成堵塞。而駛前一點已可達到停留的目的而不會造成阻礙。

根據片段所見,有綠色小巴曾成功由KC278旁駛走,隨後被告明顯有意將車身向右扭軚,法庭認為被告有心堵路。

裁判官認為沒有碰撞事件,不信納被告真誠地相信車身受到碰撞,法庭亦不相信被告等待警方到場,認為只是借口,被告故意堵路,裁定罪名成立。

判處6星期監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