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擅將投訴表格攜離監獄 鄒家成及女律師被裁表證成立 二人選擇不作供

【獨媒報導】因初選47人案及佔領立會案還柙的鄒家成,與一名女律師被指在未獲懲教許可下,將一份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攜離監獄,被國安處拘捕。兩人否認一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今(28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續審。主任裁判官徐綺薇考慮證人證供及控辯雙方中段陳詞後,裁定二人就控罪表證成立,二人均選擇不作供,亦不傳召辯方證人。案件押後至7月2日作結案陳詞。

控方昨日完成傳召證人,高級檢控官李庭偉今補充,懲教職員於4月28日派發申訴專員公署投訴表格予鄒家成的時候,已經屬於「授權」;當鄒於5月2日把投訴表格交給第二被告胡詠斯寄出去,而未有通知懲教,便屬於在沒有授權下把投訴表格「帶離」監獄。

代表胡詠斯的資深大律師王正宇則反駁,「好明顯控方錯誤地理解《監獄規則》」,根據《監獄規則》懲教是沒有權去「授權」,因為囚犯要申請和得到懲教的批准才能發信給申訴專員,並非《監獄規則》入面的規則,而僅是懲教入面的「指引」,所以不跟從懲教入面的規矩,並不等如犯罪。辯方又指,懲教的內部「指引」,只有懲教職員才會知道,其他人並不會知道。(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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