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刊憲

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會同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國安委)已行使《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三條所賦予的權力,制定《2023年〈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第四十三條實施細則〉(修訂)實施細則》)(修訂)。修訂今日(十二月十五日)刊憲公布,即日生效。

根據《實施細則》附表3,保安局局長可發出凍結財產通知書(通知書),凍結罪行相關財產⋯⋯(此前)有關通知書的有效期最長為兩年,而法院只能在有關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偵查按理不能在通知有效期屆滿前完成,方可批准延期。就通知書有效期是否可以在相關法律程序(特別是刑事檢控程序)完結前延長,《實施細則》沒有作出清晰規定。
 
經是次修訂的《實施細則》,明確規定根據附表3發出的通知書在與其相關的法律程序待決期間,仍然有效,直到相關法律程序完結為止。修訂體現通知書機制的上述目的,能更有效避免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被告人在法律程序完結前不當處理罪行相關財產,而引起國家安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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