呂世瑜案終極上訴:若認罪或求情不獲減刑 難達至公義 終院押後裁決

【獨立媒體】25歲理大男學生呂世瑜承認「煽動他人分裂國家」罪,由於被歸類為「案情嚴重」,判處刑期下限5年,換言之未能獲全數三分一認罪減刑,掀起《國安法》刑期分級制的法律詮釋爭議。終院今(9日)聆訊處理其上訴,5名本地法官聽畢雙方陳詞後,押後頒布裁決。據悉,若法庭維持原判,呂最早可於明年1月從獄中獲釋;若然上訴得直,屆時可即時獲釋。

關於《國安法》第21條,代表呂世瑜的資深大律師彭耀鴻指,假設有兩個人干犯《國安法》且屬「情節嚴重」,其中一個人有悔意、積極做慈善工作、曾經在一次意外中拯救小童,另一個人則毫無悔意、有很高重犯機會,按照律政司對21條的詮釋,二人不論求情理由,法庭一律須判相同刑期,是不正確的。在一個「情節嚴重」的案件中,法官考慮被告所有求情理由,打算予以認可,並降低量刑起點,做法能向社會發出訊息:強而有力的求情因素可獲法庭減刑。相反,若果按照律政司的詮釋,所有「情節嚴重」的案件必須判監5年或以上,便會對達至公義構成很大困難。

彭指,人大常委把第21條寫進《國安法》,另外再加入有關減刑條件的第33條,目的是希望法庭按照不同案情的嚴重程度來量刑,尤如一個持續性的光譜(continuum),而法庭對減刑理由予以的比重是另一個光譜。彭認為,普通法下的一般減刑原則可以應用在《國安法》案件,否則將會造成極度不公。(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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