鄒幸彤六四煽集結罪脫 律政司上訴終院六四後審

【明報】前支聯會副主席鄒幸彤2021年於社交媒體及《明報》發表關於六四的文章,經審訊後裁定煽惑他人明知而參與未經批准集結罪成。高等法院早前判她上訴得直,撤銷定罪和15個月刑期。律政司事後申請上訴至終審法院,終院將於今年6月8日、即「六四」4日後審理上訴許可申請。

終院網頁顯示,案件將由終院常任法官李義、林文瀚以及非常任法官陳兆愷審理,決定會否批出上訴許可。本案源於鄒幸彤2021年發文表示「堅守陣地」和點燃燭光,原審裁判官陳慧敏裁定她以鼓勵、說服等方式煽惑市民參與六四維園集會,即使沒有人被慫恿犯罪,仍構成煽惑。

鄒幸彤不服上訴至高院,高院法官張慧玲認為控方未能確立警方禁止維園六四集會的合法性,即使呼籲他人到維園集會亦不屬犯法,裁定鄒幸彤上訴得直,撤銷原審定罪。不過,張官在裁決後表示,本案涉及重大及廣泛重要的法律議題,向律政司批出上訴至終院的證明書。(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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