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安法首釋法|海外律師參與國安案須取得特首證明書 李家超: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

【法庭線】一連四天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會議下午(30日)閉幕,表決通過《港區國安法》第14條和第47條的解釋,是自1997年人大第6次釋法,以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能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

《港區國安法》第14條涉及香港特區維護國家安全委員會的職責,包括制定維護國家安全政策、推進相關法律制度和執行機制建設等。第47條則訂明,香港法院審理案件時,遇有相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有關證據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而有關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至於特首李家超提請人大常委會,希望釐清沒有本地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或大律師,可否參與處理危害國家安全的案件,人大常委會表示,有關問題屬《國安法》第47條內規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如香港法院沒有向行政長官提出並取得證明書,國安委應對此情況作出判斷及決定。

特首李家超發聲明,歡迎及感謝人大常委會對《港區國安法》的解釋,指國安委及特區政府會全力落實釋法內容中所說明的責任,尤其是國安委就「在香港沒有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參與國家安全案件」,是否涉國家安全的問題所作出的判斷和決定,特區政府會配合 ,並積極考慮修訂《法律執業者條例》。(全文

#20221230新聞 #港區國安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