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18大圍|刑毀罪成女生刑期上訴得直 減刑至3個月 若符條件日後可視為「無案底」

【法庭線】2019年11月18日,案發時17歲的女生,被指與另外5人在大圍天橋上拆毀鐵欄,2021年被裁定一項刑事損壞罪成,判囚4個月。女生不服定罪及刑期提上訴,高院10月11日裁定刑期上訴得直、減刑1個月,定罪上訴則駁回,並於周五(28日)頒下判詞。

法官李運騰指,上訴人為免影響學業,在本宗上訴案件未有結果前主動取消擔保及完成服刑,認為她已痛定思痛,值得給予幫助自新的機會。法官強調,裁決是基於她的個人特殊情況,「假若日後有人膽敢以身試法,他們有可能面對更具阻嚇力的刑罰」。

根據《罪犯自新條例》,罪犯如首次被定罪、被判處不超過3個月監禁,只要3年內沒再被定罪,該定罪可被視為「已失時效」,受僱將不受定罪影響、政府亦不得未經許可披露該定罪紀錄。(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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