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文員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脫控方提覆核 證據不足裁定維持原判

【星島日報】女文員2019年在示威活動中,疑管有雷射筆、士巴拿、灰鏟等物品,被控管有攻擊性武器罪並意圖作非法用途使用及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兩罪,早前裁定兩罪罪脫,惟控方就管有物品意圖損壞財產罪申請覆核聆訊,案件今午於九龍城裁判法院進行覆核裁決。裁判官崔美霞評估控方所提出的證據後,維持裁定答辯人罪名不成立,又指控方依賴環境證供只能確立答辯人身處的位置,難以猜測其到場目的。

控方日前表示,裁判官裁決時對答辯人沒有蒙面給予過大比重,且其身處的環境附近有示威活動,背包裡的涉案物品亦是觸手可及。裁判官今裁決時反駁指,對答辯人的衣服、位置、攜帶物品等作出評估並非比重過大,另指雖然答辯人的行為可疑,但她沒有蒙面,以及管有的物品亦有其他合法用途,亦非必然犯罪。

控方又稱,當時銅鑼灣時代廣場有30至40人正在示威,不排除答辯人會否參與其中。裁判官批評,控方依賴環境證據,只能確立答辯人身處的位置,以及控方沒有片段能攝錄黑衣人的聚集,難以猜測其到場目的,故接納辯方指出警員的口供是傳聞證供的說法,維持裁定答辯人罪名不成立。(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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