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年輕不再是求情的理由:少年司法的新常態 拖延的審期、覆核的噩耗

//被捕後,面對起訴,少年就要開始漫長法律程序。根據法例,16歲以下的被告都可以在少年法庭接受審訊,除了保障兒童和少年的私隱,在細節上也會與一般的公開法庭不一樣。

然而,不是所有少年都可以幸運地被安排在少年法庭審訊。有些社運案件的被告是捆綁式處理,當同案中有其他成人被告,即使少年未年滿16歲都需要在公開的成人法庭完成審訊。

有人從少年庭開始提訊,但程序走了未到一半,就16歲生日,需要轉移到成人公開法庭排期受審。

年輕大律師Casper (化名) 說,身邊有同業的當事人的確需要這樣處理。因此這也是「運氣」和「機會率」的問題,就是到底少年被捕時的年齡如何,「13歲、14歲或許有機會在少年庭完成案件,如果你首次上庭就已經就快16歲,就一定會轉到法庭。」

從2020年初, 香港特區政府訴SWS案開始,一系列寫上「縮寫英文字母」的判詞就湧現。(註:由於少年案例需要匿名,所以判詞都會取被告名字三字的首個英文字母縮寫)。Casper說,從前很少這種刑期覆核的案件,但針對年輕的被告在少年法庭被判的刑期相對較輕,亦常有感化令的判刑,律政司就會不斷上訴。

律政司為上訴「儲」了一堆案例,必要時就會引用上次或上上次覆核的案例,作為下一宗覆核案的基礎。在首宗覆核案件中, 法官在判詞中寫到「以控罪一嚴重性,年紀相比公眾利益顯得微不足道。基於公眾利益,法庭必須給予年青人清晰信息,即干犯嚴重罪行,法庭不會因為年紀輕而格外開恩。」而類似意思段落在其他覆核的判詞中不難看到。

少年唯有「硬食」遙遙無期的上訴和控告,對他們造成很大的壓力。Casper 說,在公開判詞中提及少年索取的心理報告,也清楚對外描繪了一些實況。 「首先經歷社運期間,有些有創傷後遺症,另一個原因是被人告,加上被覆核的傷害更大的。因為以為已經告一段落,帶着一個假希望,接受感化後一段時間後,卻突然收到律政司告知要上訴的信。然後法庭又不是即時處理, 即使處理後又要排期,很多程序和手續,往住要等數個月到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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