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公眾利益之名的裁決

【明報】支聯會被控作為外國代理人拒絕提交資料一案,被告問控方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問了8個月。律政司指披露這資料會損害公眾利益,向法庭申請公眾利益豁免權(PII)不作披露。經過半日的公開審訊,半日的閉門審訊(只有控方和裁判官),《國安法》指定法官、主任裁判官羅德泉上星期三終於頒布裁決。究竟過去30年、年年舉辦六四遊行、維園燭光集會的「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

//以公眾利益之名隱去什麼資料?

鄒幸彤陳辭指,根據前政務司長李家超簽署的PII證書,控方指不能夠披露警方內部的溝通報告,否則泄露調查方法,也不能提供手令文件,但這些文件辯方根本從沒要求過控方提供,「who cares about those?」,辯方由案件第一天開始,只是問他們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只是問一個名,不是問文件,而控方指資料和案件不相關,又如何能夠不相關?她說:「國家安全不是神仙棒(magic wand)。至少應該跟從《國安法》的字眼,標題就寫着外國代理人,如果沒有外國代理人,根本就沒有控罪……我們只是問我們是誰的代理人,以及和外國上線(foreign principal)的關係,請法庭命令控方披露。」

「Objection to disclosure.」張卓勤提出反對,要求法庭批出PII,並補充說,國安處要求支聯會交出資料的通知書,該份通知並非簡短公文,而包含了資訊和細節,因此在PII下不披露一些資料,也不影響被告獲公平審訊的權利。鄒幸彤陳辭,指法庭根本毋須就控方的PII申請作出裁決,重申辯方根本沒要求那些資料,法庭應就辯方索取的資料作出裁決。

PII下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

在這沒有泥漿的泥漿摔角中,代表第二被告鄧岳君的大律師黃雅斌陳辭,他說根據高等法院上訴庭的判辭,PII申請要能符合被告獲得公平審訊的憲制權利,控方要考慮在不損害重大的公眾利益下披露資料,否則只有撤銷控罪。(案件編號CACC 341/2017,在前一篇〈以公眾利益之名〉一文引述的鑽石劫案。)

辯方黃雅斌指,《港區國安法》清晰地定義了什麼是「外國/台灣代理人」(例如受外國政府或組織直接或間接資助或指使等),控方實有責任披露相關證據,否則不可能達到公平審訊。他說如果按控方所指,支聯會是否外國代理人和案件並不相關(irrelevant),就會留下一個真空,結果就是允許警務處長把空白的外國代理人標籤貼在任何人身上而毋須解釋。

究竟支聯會是哪一國的代理人?如果被告在不知道控罪詳情下怎樣蒐證?怎樣抗辯?如何達至公平審訊?我們記者滿腦子疑問。5月10日,在半日的公開審訊後,法庭和控方下午閉門聆訊了解相關資料。5月11日,法庭終於頒布裁決,但原來有裁決又未必有結果。//(全文)

#20220515新聞 #港區國安法 #支聯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