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署起訴警署警長涉嫌未經許可向前同袍索取及接受貸款逾42萬元及妨礙司法公正

廉政公署今日(5月10日)落案起訴一名警署警長,控告他涉嫌未經許可從三名前下屬及一名前上司索取及接受貸款合共逾42萬元,並在廉署調查該案期間妨礙司法公正,煽惑其中一名前同袍向廉署作出虛假陳述。廉署早前接獲警方轉介的貪污投訴遂展開調查,完成調查後向律政司徵詢法律意見,並按有關法律意見落案起訴該名警署警長。

黃志明,52歲,被控共13罪名,即八項訂明人員接受利益及兩項訂明人員索取利益,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條;一項作出傾向並意圖妨礙司法公正的行為,違反普通法;一項代理人意圖欺騙其主事人而使用文件,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9(3)條;及一項欺詐,違反《盜竊罪條例》第16A條。被告已獲廉署准予保釋,以待星期四(5月12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訊。

廉署新聞公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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