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非法集結罪成囚一年 定罪上訴遭駁回

【獨立媒體】2019年11月12日「破曉行動」,多區出現堵路,24歲青年否認非法集結罪,經審訊後,裁判官陳炳宙裁定他罪成判囚一年。青年不服定罪提出上訴,高等法院今(28日)駁回其上訴。上訴方投訴指裁判官錯誤依賴逃跑作為證據,但法官李運騰認為裁判官亦有考慮其他環境證供,包括上訴人衣著與暴力示威者吻合、上訴人被胡椒球彈射中後仍繼續逃跑。

原訟庭法官李運騰今頒下判詞,他引述上訴方的兩項理據為,原審裁判官陳炳宙錯誤依賴逃跑為支持非法集結的證據,以及錯誤利用基本形式的「共同犯罪計劃」作為非法集結罪的定‍罪基礎。

法官經考慮後,不認同裁判官未有全面及準確地考慮所有證據,因裁判官正確地指出控方是依賴環境證據,以證明上訴人有份參與新運路及掃管埔路交界附近的非法集會。對於上訴方特別提到,警方小巴沒有警察標記,法官指裁判官依賴的不是小巴上有否標示,而是它「不尋常地停在道路交界處」。法官同意如有一輛車突然停泊在道路交界處,然後有一批穿着制服的乘客齊齊下車,而他們當中甚至手持長槍,這種情況的確是「不尋常」,必定會引起在場人士注目。

法官強調,裁判官在作出推論時並非只依賴上訴人逃跑,同時有考慮其他環境證供,包括上訴人打扮與一般暴力示威者的衣著吻合、上訴人被胡椒球彈射中後仍沒有停下,繼續逃跑,以及防暴警屢表露身份後,上訴人仍沒有理會繼續跑等。法官指看不到有足夠理由去干預裁判官的裁斷,因沒有犯原則上錯誤。法官指,對於上訴方只着眼裁判官最後一句:「他已經用自己逃跑的行為來承認了自己的罪行 」,他認為上訴方流於斷章取義,令人遺憾。

法官又指,裁判官推論上訴人不單純是在非法集會發生時身在現場,而且更是「利用自己的出現,故意鼓勵和默許其他參與非法集結的人做出上述的行為」,他的這個裁斷,既毋須依賴任何「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也符合「參與」這個原素。最後法官強調,既然裁判官毋須依賴「共同犯罪計劃」原‍則,便已有足夠事實裁斷支持上訴人的定罪,因此無論他引用此原則時有否犯錯,根本無足輕重,亦不會影響定罪,故法官駁回上訴。(全文

📌 相關資料:高等法院判案理由書

#20220328新聞 #1112上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