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選案一年】法庭應否放寬9P及87A報導限制? 大狀、學者如此看

//47 名民主派被控「串謀顛覆國家政權」,首度提堂至今已超過一年。不難發覺,無論是保釋申請、抑或交付至高等法院的聆訊,除了被告互動、押後日子等資訊,傳媒報導幾乎毫無內容可言。

這是因為庭上大部分內容,均被《刑事訴訟程序條例》第 9P 條「對報導保釋法律程序的限制」,及《裁判官條例》第 87A 條「對報導交付審判程序的限制」所限,不能報導。

到底批准報導與否應考慮什麼因素?在 47 人案和《國安法》的語境下,又應有不一樣的考慮嗎?

爭議首先在四日四夜保釋聆訊期間展開。當時有記者聯合申請放寬 9P,辯方律師亦要求法庭為了「社會公正」容許報導部分內容,不少被告也表明願意放棄 9P 對他們的保障。但最終,國安法指定法官蘇惠德以「保障被告人利益及日後審訊的公正性」為由,拒絕放寛限制。

法律團體「法夢」成員腸(化名)表示,英國高院曾裁定,在決定被告會否被剝奪人身自由的保釋聆訊中,接受公開聆訊屬被告的權利;而若被告要求公開聆訊,除極端情況外,法庭都應批准。

不過,港大法律學院副院長楊艾文則認為,9P 不僅保障被告利益,亦是保障公平審訊,而這同時涵蓋被告、受害人、和社會整體利益,而確保司法程序公正,往往對被告最有利。大律師蕭志文亦指,即使被告自願放棄權利,但法庭仍然會考慮整體司法程序公正,如有可能影響公平審訊仍不會予以報導。

另一個爭議,是會否對陪審團造成影響。《國安法》第 46 條規定,律政司可基於保護國家機密等原因指示審訊不設陪審團,並如早前唐英傑案般,改由3名指定法官處理。9P 的立法精神是避免陪審員受偏見影響,但法官受過專業訓練,應能排除不公平的資訊。若案件不設陪審團,又會否仍有審訊不公之憂?

楊艾文認為,即使法官而非陪審團處理案件對公平審訊的影響較小,但「法官也只是人」,對案件知道得越少,對被告、司法制度及公平審訊就越有利。故此一般而言,任何正審前的報導都是不好的,因這令尋找對案件不熟悉的陪審員或法官更困難。

腸同意,假若被告在審訊前被輿論公審,難免令人質疑法官可能不自覺受影響,從而影響公平審訊。但他也強調,47 人案的被告正正想公開報導,故沒有這個憂慮。

唯一可以肯定的是,審訊結束那日,這年來的保釋聆訊、交付程序均可以再次見光。不過到時尚有多少記者?又有多少人仍關注?這些問題,大概沒有人可以解答。//

📌 全文:《獨立媒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