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權下的新聞路 細談煽動刊物罪今昔

//早於上世紀50年代初,港英政府首次引用《煽動條例》控告傳媒機構。1951年11月末,東頭村木屋區發生大火,數千間屋焚毀,逾一萬人無家可歸。當時港英政府的賑災工作未如理想,令民怨四起,因不滿政府處埋手法,與警察發生衝突,導致一人死亡。

事件發生後數天,北京《人民日報》發表短評,稱港英當局「有計劃、有佈置地屠殺當地我國居民」,是「血腥暴行」,無法容忍「英帝國主義捕殺與迫害我愛國同胞的這種野蠻殘暴的罪行」。翌日,香港《大公報》、《文匯報》和《新晚報》轉載了《人民日報》的短評。 港英政府隨即引用《煽動條例》控告三家報章刊登煽動性文章。

相隔15年,港英政府再度引用《煽動條例》控告傳媒。自1967年5月開始,香港發生為期8個月的六七暴動,暴動共造成51人死亡。

1967年8月9日凌晨4時,警員攜帶長短槍、鐵筆、士巴拿等工具,包圍《香港夜報》社長兼《新午報》督印人胡棣周的住所,將他拘捕及搜查其住所,並拘捕《田豐日報》和南昌印刷公司負責人等合共五人。港英當局以《煽動條例》中的「刊載煽動性文字」、「惡意刊出虛構新聞」等罪名控告五人 ,各人控罪合共99項。翻查當年的報道,這三家左派報章於1967年6月至8月刊登的多篇文章,被港英政府指控為煽動言論。

相隔半世紀,特區政府再次引用「煽動刊物罪」控告傳媒機構。去年12月28日,律政司加控《蘋果日報》案七名高層「串謀發布煽動刊物罪」。翌日,警方以相同罪名控告《立場新聞》,並拘捕六名高層及前高層。《立場》前總編輯鍾沛權及署任總編輯林紹桐依《國安法》程序不准保釋,《立場》逾6000萬資金亦被凍結,公司隨即宣布停運。

港大法律學院院長傅華伶指出,所謂「煽動」,要看傳媒機構發表該言論背後的動機:若對政府的批評,出發點是為了改善政治制度,則是合法;若出發點是為了推翻政治制度,則是顛覆、煽動。不過,他認為「煽動刊物罪」最大的難題在於鑑別兩者的區別:「一般人不會承認說我是想做壞事,大家都說我當時不是這樣,那你怎麼去評判呢?只能是從情節和結果去推斷他的想法。」

因此,審理案件時,法官只能根據被告的背景、當時情況、受眾、社會環境等來推斷被告是否具煽動意圖。

時隔多年,這條法例再被翻出來用以控告傳媒,傅華伶也料想不到:「不幸的是,這條法例在香港用得不多,法庭也沒有一套真正成熟的先例去斟酌。」//

📌 全文:《大學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