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捕人士資訊部
//去年 9 月底和 10 月,幸彤在還押期間先是被懲教人員要求穿上一件米奇老鼠 Tee出庭,之後親友入給她的三本與六四、支聯會有關的書籍被退回。幸彤向懲教署的投訴調查組提出三項投訴,近三個月後,終於在近日收到署方投訴委員會的回覆。 幸彤的投訴包括: (一)懲教管方在 20201 年 9 月 30 日無理要求她穿上不屬於她的 T 恤出庭 (二)懲教管方無理拒絕 3 本探訪交來書籍 (三)懲教院所刊物調查委員會的決策機制沒有可供查閱的審查準則、沒有提供充分的拒絕理由及書面通知、沒有給予當事人任何申述的機會、沒有上訴機制。…
對於懲教署投訴委員會上月對幸彤去年作出的三項投訴的回覆,幸彤在限期屆滿前,再向投訴上訴委員會致信上訴,信件內容如下。

敬啟者:

本人於2021 年 10 月 4 日及 7 日向貴署投訴調查組作出三項投訴。調查組以日期為 2022年 1 月 26 日的信件通知本人調查結果,本人不滿意調查結果,現向投訴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理由如下:

指稱(一):

調查組指稱本人衣著於2021 年 9 月 15 日及 24 日的聆訊中「引起公眾疑慮和牽動旁聽人士的情緒」,因此「基於安全羈押及保安理由」禁止本人穿著私家服飾。

首先,本人完全不知道,亦難以理解,管方何以達致有關「情緒」「牽動」或「疑慮」(如有)是由本人衣著所引起的結論。如果本人的案件有「牽動」過旁聽人士的情緒,那更多是因為案件本身的荒謬所引起,相比衣服,大約控辯雙方以至法官的發言更能牽動旁聽人士的情緒。那是否代表管方更應以保安理由禁止本人在庭上發言?而且,所謂「疑慮」到底是何疑慮?

再者,即便公眾情緒真的因為衣服而受到「牽動」或有所「疑慮」,這與「安全羈押及保安理由」亦毫不相干。公眾有情緒,如何令到本人無法被安全地羈押呢?審訊本就常會牽動公眾情緒,難道這可以是不予審訊的理由嗎?事實上,於該兩日的聆訊中,從未有出現過任何影響安全羈押或保安的問題,遑論可以歸咎到衣著的任何問題。以如此空泛而程式化的理由剝奪本人穿著自己衣服出庭的權利,完全不合情理,亦令人質疑貴署是在以保安理由之名,行限制表達自由之實。

指稱(二)及(三):

調查組就指稱(二)及(三)的回覆根本是自相矛盾,就指稱(三)(即機制問題),調查組聲稱若本人不服根據《監獄規則》第 56 條作出的審查書籍決定,可以作出投訴,但當本人作出了投訴(即指稱(二)),調查組卻完全不處理本人的投訴內容(尤其是本人是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須得使用該些書籍,貴署的審核決定實影響公平審訊),只抬出決定是根據第 56 條作出,作為不用跟進的理由,如此投訴機制,形同虛設。

且根據第 56 條,本人實在看不出該三本書籍有何屬該規定下的任何內容,而只是重複法例規定並不等同於提供理由,遑論充分理由。這是普通法下對行使公權力者的基本要求,並非一句「主觀判斷」可以搪塞過去。

本人保留提交進一步上訴理據的權利。

鄒幸彤

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