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
懲教署投訴委員會上月對幸彤去年作出的三項投訴的回覆,幸彤在限期屆滿前,再向投訴上訴委員會致信上訴,信件內容如下。
敬啟者:
本人於2021 年 10 月 4 日及 7 日向貴署投訴調查組作出三項投訴。調查組以日期為 2022年 1 月 26 日的信件通知本人調查結果,本人不滿意調查結果,現向投訴上訴委員會提出上訴。
理由如下:
指稱(一):
調查組指稱本人衣著於2021 年 9 月 15 日及 24 日的聆訊中「引起公眾疑慮和牽動旁聽人士的情緒」,因此「基於安全羈押及保安理由」禁止本人穿著私家服飾。
首先,本人完全不知道,亦難以理解,管方何以達致有關「情緒」「牽動」或「疑慮」(如有)是由本人衣著所引起的結論。如果本人的案件有「牽動」過旁聽人士的情緒,那更多是因為案件本身的荒謬所引起,相比衣服,大約控辯雙方以至法官的發言更能牽動旁聽人士的情緒。那是否代表管方更應以保安理由禁止本人在庭上發言?而且,所謂「疑慮」到底是何疑慮?
再者,即便公眾情緒真的因為衣服而受到「牽動」或有所「疑慮」,這與「安全羈押及保安理由」亦毫不相干。公眾有情緒,如何令到本人無法被安全地羈押呢?審訊本就常會牽動公眾情緒,難道這可以是不予審訊的理由嗎?事實上,於該兩日的聆訊中,從未有出現過任何影響安全羈押或保安的問題,遑論可以歸咎到衣著的任何問題。以如此空泛而程式化的理由剝奪本人穿著自己衣服出庭的權利,完全不合情理,亦令人質疑貴署是在以保安理由之名,行限制表達自由之實。
指稱(二)及(三):
調查組就指稱(二)及(三)的回覆根本是自相矛盾,就指稱(三)(即機制問題),調查組聲稱若本人不服根據《監獄規則》第 56 條作出的審查書籍決定,可以作出投訴,但當本人作出了投訴(即指稱(二)),調查組卻完全不處理本人的投訴內容(尤其是本人是因為案件審理的需要須得使用該些書籍,貴署的審核決定實影響公平審訊),只抬出決定是根據第 56 條作出,作為不用跟進的理由,如此投訴機制,形同虛設。
且根據第 56 條,本人實在看不出該三本書籍有何屬該規定下的任何內容,而只是重複法例規定並不等同於提供理由,遑論充分理由。這是普通法下對行使公權力者的基本要求,並非一句「主觀判斷」可以搪塞過去。
本人保留提交進一步上訴理據的權利。
鄒幸彤2022 年 2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