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訪問】被捕研究生上訴處分判決 非法集結罪成有損校譽議案終被通過

【中大學生報】Thomas(化名)於中大就讀本科期間參與反修例運動被捕,並於同校升讀研究生時被控非法集結罪成,服刑後繼續修業,卻隨即被教務會學生紀律委員會處分。Thomas 其後就處分結果提出上訴,上訴聆訊於本月初進行,並就兩項議案進行表決,一為學生非法集結罪成有損校譽,二為修正此案處分,兩項皆獲通過。本報訪問到Thomas ,揭示上訴聆訊過程及結果的不公之處。

Thomas 復學後一個內收到紀律委員會聆訊通知,而聆訊判決為記兩個大過(demerit),一個為可移除(removable),另一則不可,和一封警告信。Thomas 認為處分並不公平,因為他並非是在修讀同一課程時被控罪,但他所受的處分卻將被紀錄在目前課程成績表上,而更重要的是,紀律委員會澄清處分決定並非根據現行《處理學生紀律個案程序》內所列明的「有損校譽或本校利益」或「經法庭判定犯有不道德、惡意中傷或可鄙」的行為,即代表 Thomas 所受到的處分僅僅是基於其違反了香港法例,Thomas 於是提出上訴。

Thomas 強調校內處分必須基於校內規則,即使其違法行為辜負了社會,也不代表同時辜負了大學。他指,若校方堅持學生即使沒有辜負大學,也必須再受校內處分,那處分應帶有教育性質,而不應是不可挽回的阻嚇性懲罰,例如停學、記不可移除的缺點等,這些懲罰只會為學生帶來二次傷害,無補於事。

Thomas 表示並非只為減輕自己懲罰而進行上訴,他知道有許多同學與他有相同遭遇,因此他希望若他的理據在上訴聆訊中獲接納,委員會之後再進行類似聆訊時,也應考慮這些已被提出的理據。

聆訊完結後委員會即場就兩個議案進行表決,一為學生非法集結罪成有損校譽,二為修正此案處分,前者以一票之差通過,後者則以大比數之差通過。Thomas 表示第一個議案的表決與此聆訊無關,但此表決卻會大大影響他與其他同學的判決。(全文

#20220106新聞